******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对******有限公司等4户
资产处置公告
******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截至转让基准日2025年9月1日,该户债权总额为71,108.81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为46,531.96万元,利罚息余额为24,516.60万元,垫付费用60.25万元。上述债权本金、利罚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截至转让基准日2025年9月1日前,该4户企业资产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主债务人/资产名称 | 所在 地区 | 债权本金余额 | 债权利罚息余额 | 垫付费用 | 担保情况 | 其他情况 |
1 | ******有限公司 | 杭州 | 180,762,116.68 | 245,166,042.4 | 602,512.00 | 1.******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赵锐勇、陈志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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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绍兴 | 284,557,498.70 | 0.00 | 0.00 | 金良顺、施美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已于2019年9月16日合并破产,优先债权目前已分配完毕,普通债权分配率及分配额以管理人核定为准。 |
合 计 | 465,319,615.4 | 245,166,042.4 | 602,5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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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不得受让本公告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我司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联系人:何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人:施经理 联系电话:0571-******
通讯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9楼
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顾经理
联系电话:0571-******
******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0908处置公告-4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