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日处理2.5万吨工业污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日处理2.5万吨工业污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辽源市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友谊热电造纸厂蓝天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套25000m3/d污水处理装置(采用调节+综合预处理间+高密初沉池+水解酸化池+A2O+A/O生化池+二沉池+臭氧前氧化池+深度处理+臭氧催化氧化池+消毒接触池+巴歇尔计量槽处理工艺),主要处理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运行前须按相关要求取得入河排污口批复。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反冲洗废水、臭氧发生器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物除臭喷淋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须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其中NH3-N≤1.5mg/L,总磷0.3mg/L)后,排入东辽河。
施工期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和道路降尘,不得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管网排入辽源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调节及事故池、水解酸化池、深度处理间、污泥脱水间、污泥贮存池等产生废气的池体或设施采取加盖或玻璃钢罩等措施进行封闭;综合预处理间内产废气设备加装密闭外壳。上述废气经风机负压收集后,分别引入2套生物除臭一体化设备处理,确保H2S、NH3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与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最终通过2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净化装置处理,使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mg/m3)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开展设备检查,提升厂区周边绿化水平,确保厂界H2S、NH3和臭气排放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限值要求;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规定;同时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土方开挖时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地面应进行硬化并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须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应采用全封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等。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要求,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单元、危险废物贮存点、储罐区、加药间等地面与裙脚进行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6.0m、渗透系数≤1×10~7cm/s);加强现场隐患巡查,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针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点位,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区域综合整治等措施逐步解决相关噪声问题。
施工期须采取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实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废化学试剂瓶、生物除臭系统废填料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其贮存、转移和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严防二次污染。污泥与废臭氧催化剂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前按危废管理,鉴定后依其所属固体废物类别规范处置。固液分离设备产生的渣、砂、毛发、纤维等,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加药间废包装材料统一外售。
施工期建筑垃圾须集中收集,堆放于厂区内指定地点,由建设单位清运到辽源市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填埋;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次氯酸钠储罐区必须设置围堰(堤);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原辅料应远离火种、热源存储;厂区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配备雨污切******消防器材。同时,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按要求配足环境应急物资,并开展经常性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九)该项目运营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为NMHC:0.403t/a、COD:456.25t/a和NH3-N:13.6875t/a。
(十)建设单位须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污许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一)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