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21号
关于******有限公司
废铝矿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有限公司废铝矿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有限公司位于新安县铁门镇铁门村,本次改建利用厂区现有闲置车间,建设一条废铝矿石综合利用生产线,并新增球磨机、水洗机。改建后工艺为:外购废铝矿石-圆锥破-球磨-水洗-产品。项目建设完成后,废铝矿石处理规模为10000t/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新安县******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安县 2025 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新安县 2025 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新安县 2025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委办【2025】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投料口设置三面围挡,上方设置集气罩;破碎机整体二次密闭并设置集气管道;投料粉尘、破碎粉尘经收集后统一进入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分类存放,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8、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9、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铁门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