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
******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和林格尔新区空港南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空港横32路以南、纵24路以西,占地面积3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9157.59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预处理间(粗格栅及进水泵站+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多级多段ao生化池、二沉池、深度处理车间(深度处理提升泵站+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综合加药间)、臭氧接触池、消毒接触池、再生水成品水池、再生水回用泵房、污泥储池、污泥脱水间、除臭设备间、鼓风机房及配电间、巴氏计量槽、综合办公楼、仓库等,处理规模为5000立方米/d。项目总投资11714.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8.69万元,占总投资5.37%。
项目应符合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单元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装置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河道生态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限值,其中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悬浮物排放浓度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执行;部分废水回用于绿化、道路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满足河道生态补水排放标准的同时,还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 18920-2020)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相关标准。项目进、出水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我局联网。
项目须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涉及的坑、池、管网以及污泥处置单元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监测制度。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格栅渣和沉砂定期清运至指定填埋场进行填埋;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污泥须做好暂存措施,脱水处理后委托处置;废机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理。项目须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运营期厂区门口设置显示屏,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环境信息。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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