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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40万
************有限公司40万吨烧碱/年、40万吨聚氯乙烯/年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经济开发区内,占地面积约29.0289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化盐及一次盐水车间、二次盐水及电解车间、氯气处理车间、氢气处理及氯化氢合成及高纯盐酸车间、碱蒸发车间等烧碱装置车间;乙炔发生车间、乙炔清净车间、vcm转化车间、vcm压缩车间、vcm精馏车间、变压吸附车间、pvc聚合车间、供料及回收车间、汽提车间、干燥车间、pvc包装车间等聚氯乙烯装置车间;脱硫剂车间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车间;配套原盐库、pvc成品仓库、其他库房、酸碱罐区、vcm罐区、二氯乙烯储罐、气柜区、电石渣临时堆场等储运工程;新建2x75t/h低压蒸汽锅炉及其配套设施,一备一用;新建处理能力为200立方米/h的有机废水处理站和回用水处理站和其他配套办公、生活等公辅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每期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烧碱,2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30万吨/年电石渣综合利用,共计新建生产规模为40万吨/年烧碱,4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60万吨/年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388161.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30万元,占总投资1.12%。
项目为搬迁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可行。项目应满足所在园区规划、规划环评中的产业布局要求,并满足能耗约束性指标以及能耗双控的准入要求,否则我局依法撤销环评批复。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次氯酸钠废气经三级碱液吸收处理、制盐酸废气经两级降膜+一级水吸收+一级碱洗处理、熔盐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电石上料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变压吸附废气经变压吸附处理、pvc干燥、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中氯气、氯化氢、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二氯乙烷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相应特别排放标准限值后各自通过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
脱硫剂烘干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脱硫剂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标准限值。
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通过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相应特别排放标准限值。有机废水处理站废气经洗涤塔+生物过滤法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耗总量增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我局联网。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清洗废水、分离废水、离心母液、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经自建的有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相应标准后回用于循环水补充水;锅炉废水、循环水排污水、浓盐水等清净下水经自建的回用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相应标准后回用于脱盐水补充水;回用水处理站浓水回用于化盐;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项目须做好厂区车间地面和涉及污水的坑、池、管网等的防渗措施。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盐泥拉运至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理,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膜、废硫酸、废触媒(金)、重馏分(二氯乙烷残液)、废过滤膜、废机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污泥、废过滤膜及废过滤介质和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专用储罐或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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