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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批的《年产50万吨沥青砼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5-340302-04-01-541800)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中环线与凤安路交叉口。项目新增沥青拌热再生设备、再生料仓库等,扩建一条再生沥青生产线,建成后新增6万吨再生沥青的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在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骨料冷料筛分、上料粉尘、矿粉罐呼吸粉尘、废再生沥青混凝土破碎、筛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沥青加热烟气、拌合废气、出料废气经“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废再生沥青混凝土加热废气进入干燥滚筒中进行二次燃烧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骨料烘干、沥青加热、废再生沥青混凝土加热使用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外排废气按《报告表》中所列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并按相应规定规范设置各排气筒。
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等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车辆冲洗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沉淀后用于水稳混料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等要求后排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将危险废物暂存间、导热油罐等划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罩、减震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其余厂界满足1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焦油沉渣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布袋、不合格矿石、沉淀池沉渣、集尘等按照《报告表》等有关要求合理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危废暂存间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发生。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八)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非正常工况制定污染治理应急机制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及事故排放。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
三、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四、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D)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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