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26号
关于******有限公司模锻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模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有限公司模锻项目位于洛阳市新安县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铝钛新材料产业园涧川大道与隆鑫路交叉口西100米1号。本项目所在厂区建设用地总面积125495.365m2。拟建设一栋联合厂******办公室等辅助用房。项目共建设12条热模锻生产线,其中9条2500t步进梁式热模锻压力机生产线,3条1600t机器人式热模锻压力机生产线,达到年产5万t锻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731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6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5〕21号)等文件要求落实“七个100%”防尘措施,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2、本项目锻造废气经集气罩+文丘里除尘器处理后由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要求;抛丸废气经风管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要求;热处理废气经设备自带冷凝器和过滤器回收油雾后,再经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排至车间内。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企业边界排放建议值要求。
3******有限公司深度处理,总排口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集中收集、分类暂存,暂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暂存设施,各类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别在危废暂存设施进行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8、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9、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3.7163t/a、VOCs0.3231t/a、COD 0.1134t/a、氨氮0.0109t/a******有限公司2024******有限责任公司VOCs******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新安产业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