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25号
关于新安县万舟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条集装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安县万舟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条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安县万舟塑料制品厂年产100万条集装袋项目位于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仓上村 001号,在新安县万舟塑料制品厂现有厂区内实施,使用外购吨包装新料进行加工生产代替原外购半成品
基布吊带缝纫加工生产方式,其中70万条集装袋由附近村民代为缝纫加工。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拉丝工序挤出端整体封闭并负压抽风,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A级绩效分级指标;裁切工序设置集气罩、印刷工序整体封闭并负压抽风,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A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包装印刷行业企业A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外排。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集中收集、分类暂存,暂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各类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别在危废暂存间进行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VOCs0.0730t/a******有限责任公司VOCs减排量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正村镇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