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仿真鱼饵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邮 编:264211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有限公司仿真鱼饵生产项目
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开元西路9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仿真鱼饵生产项******有限公司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200m2,达产后年产仿真鱼饵600万个。
1、水环境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威海临港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污水管网排入威海临港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水质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级标准,COD、氨氮排放量分别约为0.009t/a、0.001t/a。
2、大气环境
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调漆、烘干废气、固化废气、移印废气、危废库有机废气收集后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喷粉废气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DA001排气筒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速率、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限值要求,臭气有组织浓度排放标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DA002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限值要求。
3、声环境
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情况下,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在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可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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