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503-420822-04-01-546890)位于五里铺镇,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19229.75平方米。公司拟在五里铺镇产业园区内(五里铺镇区以东、羊左大道以北)新建2栋标准化厂房,安装高速织造设备、设施,项目设计年产9000万米高品质织造产品(鞋带6000万米/年、织带3000万米/年)。项目以外购涤纶长丝、染色后的纱线为主要原料,包含整经、织造、定型、溜带、切断、打头(采用鞋带打头无胶化工艺)等工序。项目使用的水性丙烯酸树脂需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表2水基型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
项目类别为C1783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项目总投资19100万元,环保投资29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鞋带固定束头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设施,经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加强无组织措施管控,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VOCs的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废气处理、监测等无组织管控要求。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项目织带生产过程应加强生产车间换气通风;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密闭。处置环节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做好废气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措施应对。
项目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相关限值要求,且承诺执行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中B级绩效指标要求。
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且承诺执行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中B级绩效指标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生产设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的规定。
项目要按照《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中的涉颗粒物、涉VOCs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项目要严格按照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中活性炭使用管理的通知》(荆环〔2024〕61 号)落实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预处理要求、活性炭质量要求、填充量和更换时间要求、废活性炭处理要求以及台账记录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办公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至五里铺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建筑物隔声、加强规范化操作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线头、废筒芯、不合格品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一般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丙酮、水性丙烯酸树脂包装桶、废活性炭、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液态辅料(包括丙酮、水性丙烯酸树脂、润滑油等)存放间、危险固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项目生产车间其它区域、一般固废暂存间采取一般防渗,办公生活区简单防渗,厂区道路硬化。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368t/a(有组织0.048t/a、无组织0.32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