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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建探伤设备及附属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并参考蚌埠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蚌环评估字〔2025〕69号)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与总体意见
(一)建设内容
******有限公司新建低压铸造车间东侧X射线区和低压铸造车间检测室内西北角。拟布置2台X射线实时成像装置,型号分别为XYG-22508/3、XYG-225HP,用于铝压铸件无损检测,属于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其中XYG-22508/3型X射线实时成像系统放置在低压铸造车间东侧X射线区,XYG-225HP型X射线实时成像系统放置在低压铸造车间检测室内西北角。本次评价项目总投资为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8.33%。
(二)总体意见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防护方案进行建设,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实体屏蔽的辐射防护效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三)应按照《报告表》中要求进行工作场所划分建设,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控,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
(四)应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等相关技术要求,正确设置机房门机联锁装置、紧急停机开关、紧急开门按钮、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声光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警示标志等辐射安全设施。
(五)加强辐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辐射安全意识。射线装置作业前,须仔细检查检测系统的性能、联锁装置的有效性,确保射线装置安全使用。
(六)认真制定和履行监测计划。购置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满足核技术应用项目监测需要。利用X-γ射线巡测仪,按照《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DB34/T 4571-2023)开展自行监测,监测记录归档妥善保存。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时,应立即停止辐射工作,待整改完毕,复测达标后方可继续工作。
(七)应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根据新增项目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检等管理制度和辐射防护年报制度。
(八)请在获得本环评批复后、该射线装置启用前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每年年底前对全年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在次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评估报告。
三、请在该射线装置使用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利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T)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
地址:蚌埠市胜利东路1166号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六楼生态环境监测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