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查询> 招标详情
关于《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8-18
*符合收录标准*
正文附件下载
******委员会提请的《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9月5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
邮编:314050
特此公告。
******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支持技术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桐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有关活动的,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无人驾驶装备。
第三条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安全有序的原则。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发展,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桐乡市实际,组织实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承担相关协调工作。
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测试道路符合性标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桐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协调和运营管理工作。
桐乡市网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据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相关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智慧交通、智慧城市、车路云一体化建设,优先利用现有设施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通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和运营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平台,依法采集、传输、存储智能网联车辆数据,推进数据跨平台互联互通,提升智能网联车辆跨区域连续服务能力。
第七条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和升级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八条企业、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桐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第九条支持智能网联车******人民政府制定。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区域、路段、时段,设置必要的标志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企业,应当向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可以向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备编码。
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报路线以及道路环境制定无人驾驶装备通行规则。
第十二条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结果互认,并简化办理项目和流程。
第十三条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车辆运行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日志、安全事件记录等数据信息上传至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应当全面落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智能网联车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搭建全方位的网络安全监测体系,组织常态化的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责任部门及人员,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实现有效管控。个人信息数据的存储和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保险产品。
鼓励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因智能网联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
第十七条智能网联车辆上路通行期间,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在自动驾驶系统发出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时及时接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不得妨碍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十八条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由桐乡市有关部门责令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暂停相关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事故责任或出具事故证明。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安全员或者车辆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好伤员救治、现场保护等工作,并立即向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以及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在经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支持汽车产业智能化网联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与信息通信、大数据、算力、人工智能等多领域创新融合发展,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二十二条支持智能网联车辆测试验证基地、产品质检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智能网联车辆以及关键零部件试验与测试评价体系,提升全时全场景测试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支持开发数据增值服务产品,鼓励智能网联车辆全产业链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据、标准等异地互联互通互认,支持开展多场景、跨区域创新应用活动。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情形和流程。
桐乡市相关部门应当对智能网联车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桐乡市有关部门责令暂停相关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二)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备,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三)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四)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五)示范运营,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可以收费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等运行活动。
(六)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直接接管或者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
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布局,先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重要文件支持产业发展。同时我国已有超过50个省市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相关政策,深圳、北京、上海、无锡、杭州、武汉等地已率先探索相关立法工作。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桐乡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解决当前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要。随着智能网联车辆快速发展,新的业态、模式、技术不断涌现,其发展与属地政府现有监督管理手段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结合桐乡实际,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当前就存在着智能网联车辆不能示范运营、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的实施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智能网联车辆发展留足创新空间和监管弹性。
(三)助力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桐乡市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政策支持等方面持续用力,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2024年,杭州—桐乡—德清联合体成功入选全国首批“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让桐乡智能驾驶发展迎来了“新蓝海”。自动驾驶巴士、无人零售车、无人驾驶清扫车等密集在桐乡亮相,“乌镇之光”超算中心和多个互联网平台持续赋能产业发展。通过立法,可以为桐乡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一类立法项目。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财经委扎实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会同市人大法制委、桐乡市政府先后赴苏州、武汉、广州、深圳等地考察学习,同时,赴桐乡、南湖、平湖等县(市、区)开展座谈调研,了解掌握情况。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由桐乡市政府开展草案起草工作,提出了条例草案初稿。市人大财经委就条例草案开展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市经信、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部分行业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财经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经信局、桐乡市政府逐条交流研讨条例草案,就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上路通行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重要内容交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2轮向15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8月11日,市人大财经委经全体委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行,一致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与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杭州、武汉、广州、深圳等市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聚焦当前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发展中的关键瓶颈,系统规范了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流程,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和保障智能网联车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具体举措,旨在针对性破解五方面问题:一是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准入问题;二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三是多部门协同管理问题;四是安全保障问题;五是产业创新发展问题。
条例草案共二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开展智能************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基建和场景落地。条例草案围绕智能网联车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维提出系统性要求,涵盖整体统筹、技术应用与安全保障。注重技术标准统一与安全可控,同时兼顾设施灵活性与场景适配性。(第五条至第十条)
(三)关于强化测试与应用管理责任。条例草案构建覆盖数据、网络、车辆运行的全域安全框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动态监管,兼顾创新激励与风险防范。推动多领域示范应用,支持跨区域测试互认,加速技术与模式迭代。(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四)关于创新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围绕技术创新、生态构建与产业协同提出系统性支持措施。强化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鼓励跨区域合作与示范应用,支持合法合规开发全产业链数据价值。(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交通违法责任和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智能网联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置、交通事故处理和证据认定等内容,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其有效执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查看信息来源网站
马蜂快照:2025-08-19
收藏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马蜂盯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马蜂盯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马蜂盯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招标文件下载 x
绑定手机号码
10秒快速绑定,找项目快人一步
公司名称:*
姓名:*
关键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评标专家会员
商机会员
企业大数据会员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立即提升会员等级
公众号
马蜂盯标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小程序
马蜂盯标小程序

扫码打开小程序

APP
马蜂盯标app

扫码下载APP

客服
马蜂盯标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