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28号
关于******有限公司年产150吨塑料薄膜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有限公司年产150吨塑料薄膜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有限公司年产150吨塑料薄膜加工制造项目位于洛阳市新安县南李村镇李村社区,项目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利用现有仓库进行改建。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混合、上料、熔融、挤出、吹膜、成型、收卷、包装入库等;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吹膜挤出线(含上料、熔融、挤出、吹膜、成型)、收卷机、空压机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50吨塑料薄膜。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破碎间密闭、负压收集,投料、搅拌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车间内投料、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送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排放限值要求;熔融、挤出、吹膜工序设置微负压收集系统(吹膜挤出线四周围挡+顶吸罩6个+吹膜挤出线车间内二次密闭),吹膜机封闭,熔融、挤出、吹膜废气经1套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限值要求;生产设备边界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4、本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包括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搅拌机、破碎机、空压机等,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应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废塑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和地面清扫粉尘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分区分类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8、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9、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013t/a、VOCs0.0721t/a******有限公司2024******有限责任公司VOCs减排量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