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我县征地领域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广昌县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条件和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等,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定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涉及的村组加强项目分析论证、规划选址和协商调度。
二、征地补偿标准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广府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办字〔2024〕101号)执行。
三、部门职责
全县土地征收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形成共同联动机制,做好相关工作。
四、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事务中心:周奕丞 ******
本公告仅为信息发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承诺。公告未尽事宜,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广昌县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资源局
2025年5月15日
广昌县征收土地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征地领域法制建设,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征地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4〕400号)、******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的通知》(抚府办发〔202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土地条件和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等,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定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涉及的村组加强项目分析论证、规划选址和协商调度。必要时,******资源局联系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划定征地范围,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
征收农用地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政府或授权的机关批准,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违规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征地补偿标准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办字〔2024〕101号)执行。
2.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我县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其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4.对个别补偿标准体系之外的名贵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或补偿标准争议较大时,所在乡镇政府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第三方机构评估,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经青苗、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种类对应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合格后,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23〕15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征地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制定征地计划和做好项目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1.******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全面梳理拟建项目清单,确定年度拟征收地块备选库和征地项目库,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征地计划,提前准备好报批所需经费、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要素,实行分级分阶段用地保障,有序组织实施。建立重点项目协调会议机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互通信息,相互协作,加强项目分析论证、规划选址和协商调度,按节约集约要求控制用地规模,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重点项目落地。
2.未纳入征地计划管理而又急需实施的项目,用地单位或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县人社等有关部门审议,明确项目征地范围、用途和拟征地时间等,印发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批复或抄告。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县政府征地计划安排或项目征地批复(或抄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正式启动征地程序。
1.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2.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现状进行清晰的影像记录并保存相关调查资料。
4.从发布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土地现状调查及公示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成立土地现状调查小组,同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和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同时开展征地政策宣传。土地现状调查测量到组(可延伸到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调查到户、到实际权利人。
1.调查内容为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同时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2.加强征地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乡村干部要深入群众,上门入户开展征地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并指导基层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被征收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土地地类、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和其他相关情况,研究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征地事宜。
3.基层群众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变更的征地范围的,需由乡镇核实情况后认为确有必要的,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保中心、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才能变更征地范围。
4.调查结果由参与调查的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其他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乡镇政府应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5.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后,对土地现状调查的认定情况,要留存影像资料和纸质材料,乡镇政府应将调查结果汇总至自然资源部门;并协助县政府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调查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做为征地补偿依据。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同时,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用地单位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1.评估内容: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评估要求:******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3.落实方式: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
4.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并报送县委政法委备案的,可依法做出实施征收土地的决策。评估结果为中风险以上的,应做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将风险降低为低风险后,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再行决策。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住保中心、县林业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方案主要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标准、社会保障、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2.公告方式及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六)组织听证
******资源局负责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司法部门、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1.听证条件: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七)补偿登记
1.登记告知: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2.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资源局会同属地乡镇与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2/3以上同意)。******人民政府会同属地90%以上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签订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签订主体和方式:******资源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与拟征收的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的全部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农作物、果树、养殖物及其设施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树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绿化苗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坟墓补偿协议书》。
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将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预案,预案需重点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责任单位(人员)、具体措施等内容,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如实说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
(九)征收土地申请
1.落实征地经费: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用地报批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2.核查征地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住保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其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核查通过后向上级审批机关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和说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未依法完成批前征地程序的,县政府不得出具土地征收请示和提出征地申请。
3.征地组卷报批: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收集整理征收土地材料,进行组卷报批,经县政府审定后,依法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十)征收土地公告
1.公告方式: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公告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3.安置决定:县政府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妥善处置;妥善处置后可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依法依规签订安置协议,以降低矛盾风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后对依然无法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可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十一)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经费和社会保障经费
1.设立公示栏:自然资源部门和被征地乡镇、村委会应设立征地补偿款拨付情况公示栏,及时公布各征收地块补偿款拨付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拨付信息。未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得收储和使用土地。
2.指导监督村集体制定分配方案: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并明确分配方案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或签字同意,并在本村显著位置张榜公布10日以上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及时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公开、公平分配。
3.建立用地报批、参保补贴、资金筹集及落实等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制度认定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4.拨付方式: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指定的账户;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5.对于产生争议暂时无法确认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代管,待土地权利人确认后由村委会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6.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十二)交付土地
1.交付标准。乡镇政府依法依规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2.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腾退房屋,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乡镇政府,并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收储、供应土地前,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负责清场和管理,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十三)材料归档
1.根据县政府制定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各实施部门、乡镇政府在项目征收时必须实行痕迹管理,制定相应的征地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征收土地全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征收档案归档工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征地档案要求资料齐全,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2.乡镇政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征地补偿安置******资源局完成项目的档案备案工作;同时,县住保中心、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资源局完成项目的档案备案工作;县财政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档案信息化经费保障工作。
(十四)其他要求
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受理、答复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主动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答复内容应完整准确,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规范制定使用征地文书。严格执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3〕23号),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文书、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必须按照上述通知的示范文本执行。
五、领导及工作机构
征收土地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可由县政府指定部门单独制定。
六、部门职责
全县土地征收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形成共同联动机制,做好相关工作。
******资源局:牵头拟定征地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综合协调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负责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牵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征收土地听证工作,会同属地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组织土地报批工作,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出土地决定;配合县人社局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参与被征地农民身份名单审核;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的所有权证书、林权证、被征地房屋产权的注销变更登记;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征地补偿款拨付情况在本局公示栏公示;负责征地全流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2.县纪委监委:负责征地工作的执纪监督工作。
3.县委政法委: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工作。
******财政局: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费用筹措和拨付工作。
******发改委:负责提供征地报批所涉及项目需要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备案资料、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青苗清点及价格审定。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测算社保资金、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参加征地听证会议。
7.县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与指导工作,参与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现状调查确认及核算、征收房屋听证会议。
******农村局:承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工作,指导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负责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药用作物、水生作物、果园(果树)、花草等农作物及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调查、认定并测算补偿费用等工作。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定和核减;套合土地报批范围线与耕地承包经营权发证范围线,提取被征地农民名单,计算家庭被征耕地数,通过比对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被征耕地数、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提出土地报批范围线内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按程序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参加征地听证会议。
******林业局:积极配合用地单位办理林地征收占用审批手续;保护树种的认定及移栽的审批工作;负责对经济林、一般用材林、竹类、苗木绿化等开展林木种类、规格和数量调查确认及核算。参加征地听证会议;负责征收报批土地中涉及林地的审核报批手续及有关证明,审核拟征收报批土地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湿地内。
10.县民政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11.县城管局:负责绿化苗木现状调查确认迁移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违章建筑查处清理,负责指导乡(镇)开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12.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调查结果复核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调查结果复核工作;负责沙场调查、评估等工作;办理涉及水利审批的相关手续,对农户自建水利设施进行补偿测算登记。
15.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征收土地听证会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配合安排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负责征地纠纷协调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16.县委信访局:协助做好被征收农民来信来访及网上投诉及群众思想疏导工作。
17.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征收报批土地的污染地块情况说明,涉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拟报批土地在报批前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切实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公安局:负责对征地报批范围内被征地人员“在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治安警情的依法处置。
19.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协助组织召开征收土地听证会议,具体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县直部门以及乡(镇)、村委、村组干部,通知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员现场开展土地、青苗、树木、坟墓以及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现状调查确认工作,负责地上附着物与青草补偿标准评估工作,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调查结果公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送达及张贴、拍照(录影)等工作,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青苗、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具体事宜,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监督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负责支付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树木、农村住宅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发布迁坟公告,做好坟墓调查搬迁工作,负责对违章建筑查处清理(县中心城区除外);参与土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坟墓搬迁,参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身份认定工作;做好征收******委员会、村民小组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20.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信、污水等设施调查确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征收事关政府合理配置与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的利益再分配、广大群众的利益诉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征收土地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主动服务,沟通协作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联系,主动靠前服务,对接征地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形成合力,稳妥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影响工作进度,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各征地实施部门、有关乡(镇),要相应成立征地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征地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征地工作的协调和调度,高效有序推进征地工作。
(三)加强宣传,依法征地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宣传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提高依法征地的意识与技能,把握好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科学细化征地操作规程,规范征地材料,做到征地界址清晰,土地、青苗、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等面积准确、权属清楚、地类详实以及征地补偿的种类、规格、数量等精准无误。加强征地前期政策宣传,让被征地村民了解土地征收的法规、政策,知悉相关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做好征地情况调查摸底和群众思想动员工作,确保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耐心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满足群众合理的诉求,做到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
(四)严明纪律,强化监督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征地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底线,做到不利于征地拆迁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征地拆迁的事坚决不做,坚决服从上级征地工作安排和调度。做到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工作阳光、透明、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发生,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严禁接受征迁对象的礼品、礼金、烟酒和吃请;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严禁篡改、随意放大或缩小丈量数据;严禁策划教唆征迁对象阻扰征迁工作;严禁违反征迁流程违规操作;严禁在拆迁中变相接受征迁对象的钱物;严禁随意为征迁对象进行产权调换和挂户;严禁为征迁对象出具相关虚假证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等作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严明各项纪律要求,推动征地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运行。对征地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失职失责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方案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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