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关于泰乐菌素系列产品以及衍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拟将现有 104 发酵车间多杀霉素产品生产规模由 300t/a 缩减至 150 t/a、105 发酵车间12%盐霉素产品生产规模由8833.63t/a 缩减至 5300t/a、停止生产原生产规模为 10000t/a的10%硫酸粘杆菌素产品,并对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进行调整,利用调整后闲置设备、依托部分原有设备及新增部分设备用于替米考星、磷酸替米考星、泰乐菌素的发酵工序和提取工序,新增规模为替米考星300t/a、磷酸替米考星1200t/a、将泰乐菌素产能由现有 2000 t/a提升到 4000 t/a,本次新增2000 t/a。项目总投资为 465.85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5.20%。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不产生施工废水;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03车间泰乐菌素发酵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水喷淋净化+生物除臭塔+水喷淋净化”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104车间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万菌素、金霉素发酵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水喷淋净化+生物塔+旋风分离器+水喷淋净化”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105车间12%盐霉素、多杀霉素、4%恩拉霉素、春雷霉素、莫能菌素预混剂、阿维菌素发酵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水喷淋+生物除臭塔+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
203 车间泰乐菌素过滤废气通过“生物除臭+水喷淋设施”,提取工艺废气、乙酸丁酯回收不凝气、乙酸丁酯精馏提纯不凝气、真空泵废气、乙酸丁酯周转罐呼吸废气均经过风机和管道输送到 208 车间“碱液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解吸”装置处理后汇入车间废气总管,泰乐菌素及磷酸替米考星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汇入车间废气总管,所有废气最终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混合排气筒排放。208 车间泰乐菌素过滤废气经“生物除臭+水喷淋设施”处理后汇入车间废气总管,泰乐菌素、替米考星、磷酸替米考星提取工艺废气、乙酸丁酯回收不凝气、配硫酸废气、真空泵废气、乙酸丁酯周转罐呼吸废气均采用“碱液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解吸”处理后汇入车间废气总管,泰乐菌素烘干塔废气经“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汇入车间废气总管,替米考星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水喷淋,所有废气最终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混合排气筒排放。依托罐区乙酸丁酯储罐呼吸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一级碱喷淋”处理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泰乐菌素浓缩废水回用于泰乐菌素酸化工序,其余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二单元处理,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排入班定营三期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原料废包装袋在厂区综合仓库暂存,定期外售;泰乐废渣、废有机溶剂(回收残余物)、废有机溶剂(提纯残余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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