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①检查货物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②检查货物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③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④货物设备要依据设备的特性和合同要求及相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检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在服务履约验收过程中,首先需要验证服务成果的完整性。这包括核查所交付的服务产品、服务报告、数据资料等是否齐全,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需要确保这些成果的准确性,包括数据的精确性、报告的严谨性,以及产品性能的可靠性等。通过审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判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任务。
②安全性与合规性是服务履约验收中不可忽视的方面。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审查服务产品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还需验证服务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③技术规范符合度是评价服务提供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比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与实际交付的服务产品,检查二者之间的符合程度。这包括技术指标的达标情况、技术标准的遵守情况等,以确保服务提供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执行服务。
④服务履约验收结束后,编写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验收过程、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还需要向服务提供商提供反馈意见,指出服务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①本次采购含系统集成、设计施工及后期维护。项目涉及系统开发、系统集成、装修设计、装修施工及后期的维修,同时80个项目同步交付验收,需要乙方具备成熟、专业及一定人员数量的团队才能确保项目如质如期交付。
②长沙智慧社区健身中心为政府投资的公益类项目,由乙方负责设计、采购安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健身中心设备、设施 8 年的维修,保证智慧社区健身中心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包括地面、墙面破损后的修复和更换等,同时跟随长沙智慧健身管理云平台功能的升级而升级智能场馆设备系统和智慧健身设备系统,政府不再支出后续 8 年的维修、升级费用。
③采购周期:按甲方计划。
④供货时间:按甲方计划。
收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供应商负责产品出厂到用户指定使用单位过程中的贮存和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
⑤储存和运输要求: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并将运输至各安装点的货物清单电子文件交采购人)。
⑥乙方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履约验收标准: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拒绝接收。
③、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街道(社区)、区县市体育部门在验收单上盖章确认。80个******体育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一次性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甲方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⑤验收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⑥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⑦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
1.成立验收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2.验收前准备
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还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
3.实施验收
3.1验收标准
3.1.1甲方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原厂标准进行验收;
3.1.2乙方交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3.1.3产品数量、品牌、型号相符,包装全新。
3.2验收时间
3.2.1乙方交付货物后,原则上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货物包装、数量、规格、种类等外观性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办理货物入库手续,验收合格不影响乙方质量保证责任的承担。
3.2.2原则上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货物的外观性状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或迟延超过15日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
4.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 “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资金支付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6.验收资料归档和保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甲方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及验收专家产生相关情况等资料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验收交付后产生质量问题纠纷的,任一方均可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乙方原因或产品自身问题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1)知识产权归属
①、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及其相关的材料、技术、设计、文档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②、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归乙方或原权利人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享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使用权益,但不享有该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若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了改进或创新,并因此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则该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双方应就改进或创新部分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知识产权处理方式
①、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担保,确保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
②、甲方应尊重并保护乙方及其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复制、修改、传播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③、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用于其他项目或用途,也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对乙方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解决。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5.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未经双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允向外透露本协议和其他往来文件的内容。
4.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如期完成相应服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乙方应承担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拥有另行安排的权利并解除本合同。
5.违约方依法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合理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所支出的服务费、司法诉讼费用、公证认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等。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完成安装调试,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