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30万顶ABS等系列摩托车头盔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风险评价章节缺失。项目使用二甲苯等环境风险物质,未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和评价内容”的质量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之情形。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有限公司年产30万顶ABS等系列摩托车头盔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衢环龙建〔2020〕1号)文件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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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衢环龙建[2020]1号文件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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