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9月22日-10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项目专家技术评审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实现项目技术评审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在固体废物项目技术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行使技术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原则上为入选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的专家库入库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在固体废物项目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技术评审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对专家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专家咨询费;
(五)对技术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固体废物项目技术评审中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为项目技术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含一次性告知意见和复核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建议负责;
(三)按照第七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五)签订专家廉政和保密承诺书(附件1),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评审专家管理坚持“权责统一、精细分类、随机抽取、选用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和党总支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参与,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抽取及电话通知,党总支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已抽取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时,进行补充抽取。
若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随机抽取专家难以胜任或对专家选取有特殊需求的,向上级部门申请协助指派专家。
评审专家全部确认后,填写《鹰潭市生态环境局评审专家抽取确认单》(附件2),由抽取人、监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应邀参加评审活动时,应遵守回避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两年内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受评技术文件编制单位任职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受评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近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本项目所称的近亲属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进行认定;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受评技术文件编制单位有法律纠纷、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鹰潭市固体废物项目技术评审专家抽取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廉政和保密承诺书.doc
附件2: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评审专家抽取确认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