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里坤县大河镇桥东鑫隆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巴里坤县大河镇桥东鑫隆商店进行抽检时,香蕉(购进日期:2024-05-26),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实测值0.050mg/kg,标准指标≦0.02mg/kg。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在巴里坤县大河镇******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巴市监不罚〔2024〕1号),该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巴里坤县大河镇桥东鑫隆商店: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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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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