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市监通告[2025]6号
乾县******管理局
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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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5家经营主体9 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友祥干菜店经营的草寇、良姜和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草寇?购进日期:2025-02-02
2、食品名称:良姜?购进日期:2025-02-03
3、食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5-02-02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友祥干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草寇3kg,销售3kg,良姜5kg,销售5kg,山奈5kg,销售5kg,乾******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2025年8月10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草寇、良姜和山奈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90元;
2.罚款2000元。
二、乾县高速引线永光调味品店经营的草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草寇?购进日期:2025-02-20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高速引线永光调味品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草寇10kg,销售8.5kg,剩余1.5kg予以没收,乾******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立案,2025年8月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草寇1.5kg:
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3.罚款2000元。
三、乾县灵源建明综合商店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草寇?购进日期:2025-02-19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灵源建明综合商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2.5kg,销售1.85kg,剩余0.65kg予以没收,乾******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立案,2025年8月8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草寇0.65kg
2.没收违法所得74元;
3.罚款2000元。
四、乾县梁村建国干菜店经营的良姜和草寇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2-12
2.食品名称:草寇?购进日期:2025-02-12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梁村建国干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15kg,销售9.75kg,剩余5.25kg予以没收,该批次草寇10kg,销售2.7kg,剩余7.3kg予以没收.乾******管理局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2025年8月22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和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良姜和草寇分别5.25kg和7.3kg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25元;
3.罚款3000元。
五、乾县丽鑫宏睿干菜粮油店经营的良姜和干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6-05
2.食品名称:干姜 购进日期:2025-06-05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丽鑫宏睿干菜粮油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10kg,销售9.85kg,剩余0.15kg予以没收,该批次干姜20kg,销售19.45kg,剩余0.55kg予以没收.乾******管理局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2025年8月25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和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良姜和干姜分别0.15kg和0.55kg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72元;
3.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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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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