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该条件)。 2.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2.2.1 勘察资质:投标人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2.2设计资质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 (4)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2.3施工资质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3人员要求: 2.3.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出具的单位为拟派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为拟派人员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证明材料,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2.3.2拟派勘察负责人:须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出具的单位为拟派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为拟派人员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证明材料,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2.3.3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出具的单位为拟派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为拟派人员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证明材料,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2.4 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连续三年(2021年度-20******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5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具有一项供水工程建设的EPC(独立承担或者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业绩或市政供水管网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协议书,如合同协议书不能体现工程概况可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批复文件、业主证明或中标通知书等)。 2.6信誉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 2.6.1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提供查询网页截图,上述查询事项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查询网页截图须显示查询日期,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注: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查询结果最终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现场查询记录为准,其他形式查询不作为依据。 2.6.2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招标文件)。 2.6.3投标人需承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招标文件)。 2.6.4投标人需承诺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招标文件)。 2.6.5投标人需承诺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未被列入尚在执行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投标人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招标文件) 2.6.6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 (2024)7 号文件规定,被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通知内容(提供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2.7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格式自拟,除联合体内部外)。 2.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2.8.1联合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由施工单位派出,设计负责人由设计单位派出,勘察负责人由勘察单位派出; 2.8.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8.3联合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2.8.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