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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贵州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5-12-24
*符合收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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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

******街道)履职事******街道)履******************************************街道)的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事项,自调整之日起,由清单内对应实施主体全面负责相关执法行为。

******街道)要加强与县直部门协同配合,对收回管理权限涉及的存量业务要做好线索移交,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坚决杜绝交接中的推诿塞责、监管缺位现象。县直部门要主动承接收回事项,及时对部门权责清单进行更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标准统一,程序合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收回事项衔接顺畅、监管到位,切实维护基层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附件:1. ******街道)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清单

  1. ******街道)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清单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1

瓮安县继续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下放后的

实施主体

1

行政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 十三条规定情处罚

《贵******消防通、标志、宣传碑、瞭望台、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2

行政

对拒绝接受森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处罚

《森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患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3

行政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伐等非法来源的木的处罚

《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4

行政

对进行开垦、采砂、采土或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

《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人民政府林业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下放后的

实施主体

5

行政

对在幼林地砍柴、苗、放牧造成林毁坏的处罚

《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6

行政

对在林地权属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的处罚

《贵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下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7

行政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有下列******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8

行政

对农业投入品者未建立或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

《贵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人民政府农业行主管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下放后的

实施主体

9

行政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

《贵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10

行政

在崩塌、滑坡危险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水土流失的活的处罚

《中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11

行政

对违反规定采,或者在水土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铲、挖树蔸或者挖虫草、甘草、黄等的处罚

《中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下放后的

实施主体

12

行政

对在林区采伐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成水土流失的

《中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

?????附件:2

瓮安县收回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收回赋权后实施主体

1

行政

对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的处罚

《森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林业局

2

行政

对盗伐和滥伐木的处罚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局

3

行政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和损毁标示牌。

******农村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收回赋权后实施主体

4

行政

对破坏或者擅改变基本农田保区标志的处罚

《基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资源局

5

行政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种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农村局

6

行政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贵******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费用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收回赋权后实施主体

7

行政

对违法出售、收购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局

县市场监管局

8

行政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处罚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手续。

综合行政执法局

9

行政

对未按照批准容进行临时建设处罚

《中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收回赋权后实施主体

10

行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开垦、开发的植保护带内开垦、的处罚

《中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行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定的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局

县市场监管局

12

行政

对《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

《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收回赋权后实施主体

13

行政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

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已失效,收回并取消

14

行政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报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律法规已失效,收回并取消

15

行政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情形处罚

《贵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一条 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畜类产品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定区域销售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畜类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已失效,收回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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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快照: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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