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公开征求对海南省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范围
意见的公告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48号令)和《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水资管〔2024〕349号)有关要求,我省以新一轮超采区划定成果为基础,划定了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划定内容,现对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进行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范围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1.儋州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范围包括儋州市木棠镇中部至西南部海岸的部分地区,面积27.46km2。
2.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根据划分标准和供水现状,海南省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划定范围为:
1.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划定第1和第2限制开采区,总面积为457.98km2。其中第1限制开采区范围包括利国镇、九所镇、黄流镇的部分近海岸地区,面积214.46km2;第2限制开采区范围包括利国镇、九所镇、黄流镇地下水超采区外的其余平原地区和佛罗镇、莺歌海镇的平原地区,面积243.52km2。
2.海南省
************街道,灵山镇、国营桂林洋农场、演丰镇、罗牛山农场全部,三江镇、国营三江农场北部,面积662.2km2。
3.海南省澄迈县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范围包括澄迈县桥头镇、大丰镇全部,老城镇北部,金江镇西北部,面积318.34km2。
4.海南省临高县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范围包括临高县东英镇、临城镇全部以及博厚镇、波莲镇、皇桐镇北部,面积452.86km2。
二、严格地下水管理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上述允许新增取水的情形外,禁止新
******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压采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关闭已有取水井,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加强地下水监测和监督管理。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目标控制,保障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区域地下水位不因人为过度开采造成持续下降,修复地下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社会公众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5月19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898-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1号海南省水务厅水资源与节水管理处
邮政编码:570100
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附件:海南省地下水禁止、限制开采区范围海南省水务厅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