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保证金提交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银行汇款或转账形式
******银行汇款或转账形式的注意事项:
1)******银行到账名称)必须与响应供应商的对公账户名称一致。
2)************银行账户,否则响应无效。
3)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银行账户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银行系统中打印的磋商保证金进账记录单为准。
6)为确保磋商保证金的顺利退回,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提交一份磋商保证金退付书(格式及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放在唱标信封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磋商保证金退付书上的信息退回保证金。切勿填错信息或不提交,以免影响保证金退还的速度。
(2)担保函形式
担保函以下为采用担保函形式的注意事项:
1)具体办理方式:详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函办理指南。
2)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保证期间/******法院。
3)担保函原件送达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已接收的响应文件,在宣布磋商保证金无效时,响应文件将原封退还。
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经见证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全额无息退还。
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成交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书范本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合同。
(2)成交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支付了足额的成交服务费。
7.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
(2)供应商不接受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其磋商报价的修正;
(3)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供应商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4)供应商有不真实响应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凡没有按照本须知规定随附有效的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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