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投标人: 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③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④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1.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⑤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①本项目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详见格式),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⑦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⑧提供商誉声明文件,履行合同良好的记录,完备的供货、售后服务能力。声明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法律败诉。 ⑨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供应商不得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各投标人应自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⑩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信用信息查询网站为“信用中国” 网站(******)、“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若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