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
1、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4威远县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
2、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C-KJXY-************0001
3、预算金额(元):210000.00
4、采购需求:
(1) 服务名称: 维修工时费折扣率
数量: 1
服务内容: 1、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本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基准工时单价为:36元/工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系数为1.4,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系数为1.3;2、供应商实际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基准工时单价*维修项目工时定额*企业系数*供应商所报折扣率。3、供应商所报的折扣率最高不超过60%。4、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T/CQFX001-2020)执行。5、实际收取的维修工时费用为含税金额。
(2) 服务名称: 维修材料费收取标准
数量: 1
服务内容: 1、本项目车辆维修所需材料费用按实际进价加价15%收取(供应商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维修材料进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合格证),收取费用为含税金额。2、确定的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3) 服务名称: 其他服务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1、服务要求满足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2、供应商应建立联络制度,同时设置1—2名联络员,联络员相关信息若有变动,供应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若未能完成的,需提前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实同意后才可延期,并重新约定完工时间。4、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出具的“公务用车报修单” (简称“报修单”) ,一一核查送修车辆拟维修保养的明细,核查时如有无需维修保养的项目,需及时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不维修,并在报修单中注明原因;若核查时发现报修单中未提及但确需及时维修保养的项目,需及时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重新填写报修单;核查无误后由核查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鲜章。5、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采购人同意)。6、供应商应在送修车辆竣工1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交接时向采购人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包但不限于维修保养项目的品目(应与报修单保持一致)和与之对应的维修工时费原价和折扣后价格、材料费进价(所用到的材料需单独列出并出具进货单)、维修总金额等内容,采购人根据竣工送修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一一核查,核查无误后,在维修清单上签字或盖章。7、供应商应保障维修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公车私用,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经营场所试车或作它用,若发生失火、被盗、意外事故及其它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8、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用配件均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自行选择。换下的配件、总成交托采购人自行处理。9、提供24小时应急电话及在10分钟内做出响应。10、提供距维修服务点20公里内24小时免费施救。11、采购人拥有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包含节假日);提供免费接送维修服务;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开展车辆年审服务。12、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对上述要求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4) 服务名称: 其他费用收取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除收取工时费、材料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内容: 拟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确定威远县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供应商,对威远县公务用车进行大、中、小型修理,一级及以上维护保养,以及其他汽车专项修理服务,不包括新车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和维修、保险理赔车辆维修、异地维修等特殊情况。
(6) 服务名称: 服务质量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1、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2、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3、车辆小修、保养8小时内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4、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及时无偿将其返修;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负责相关后果。【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对上述要求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7)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1、供应商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2、供应商应具有废油、废蓄电池、废漆渣、活性炭等有害物质的回收处理合同或协议。3、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应通过环评审批,营业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提供相应承诺函。【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对上述要求逐条进行承诺并附印证材料,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8)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应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包含节假日)。3、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4、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5、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6、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7、具备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对上述要求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商务需求:
序号 | 需求描述 |
1 | 1.服务期限:1年。2.车辆数量:13辆。3.付款方式:当月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完整有效发票后,次月支付,据实结算。 |
服务人员组成:
序号 | 服务人员要求 | 数量 | 计量单位 |
1 | 1、人员组成。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2、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对上述要求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 1 | 组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024威远县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编号:SC-KJXY-************0001)的入围供应商及其在框架协议中载明的委托的代理商。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1、本次供应商报价根据框架协议约定,最高限价为: 35000.00元。
2、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二次竞价规则
1、报价规则
(1) 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单价或是优惠率。
(2)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协议限价。
2、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 成交规则:在响应时间内报价有效且符合竞价需求的,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2) 终止规则:在二次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无符合竞价需求且报价有效供应商的,竞价终止。
五、二次竞价响应时间、地点、要求
二次竞价响应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9:00:00至2025年08月12日 09:00:00
地点:四川市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
方式:供应商在二次竞价响应时间内,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报价
六、交货时间、地点及货款支付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日历天内。
交货地点: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五云路110号
货款支付: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七、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 ******
******医院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医院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