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①、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承储量为5000吨/储备期。标的品种:化肥淡储以尿素、钾肥、高效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作物专用肥料及高技术新型肥料为辅(列入高效复合肥系列,比例不超过各企业承储任务量的20%),其中尿素所占比例不低于20%。
②、相关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有关规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对化肥淡储情况的检查,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外披露乙方上报数据资料。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或违反《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不支付淡季储备补贴资金,取消乙方淡储资格;乙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 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市级化肥淡储补贴标准为54元/吨·期,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淡储化肥经营自负盈亏。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执行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