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供应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供应商若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须复印)。 (3)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响应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供应商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1.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1.4、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4)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1.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1.5、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5)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备注:①本项目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详见格式),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根据《关于在招标报价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供应商不得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参加本项目前3年内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供应商,其视为报价无效。 (7)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证书或书面承诺书)。 (8)供应商提供商誉声明文件,履行合同良好的记录,完备的供货、售后服务能力。声明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法律败诉。(提供书面承诺书) (9)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他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