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须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第3条“合格的供应商”的要求,并提供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须提供磋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磋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针对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的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可以不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缴纳相应税收(可以提供营业税或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本次采购项目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则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①供应商须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进行自我认定和声明,本项目要求承建工程的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承建本工程项目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建本工程项目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厦门网站(******);(2)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在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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