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茂名市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第二轮公开询价函
我单位拟开展2025年茂名市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为确定该项目中标单位,现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人
******农村局
二、项目名称
2025年茂名市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
三、项目报价内容
(一)监测项目
1.产品品质风险监测
猪肉、牛肉监测水分含量。
2.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
对猪肝、牛肝开展检测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等药物。
3.监测范围和任务量
本项目监测范围为全市,监测任务量共46份,其中:猪肉16份、牛肉7份,猪肝16份,牛肝7份。
4.抽样方法。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磺胺类、类固醇激素等药物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要求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并按要求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测单位,负责抽样、购买样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上报我局等工作。
项目实施时间:2025年8月﹣11月,开展两次。
三、报价需知
(一)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8.5955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直接作废标处理。
(二)从满足条件的报价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四、询价依据及风险
(一)本次询价以总价报价形式进行,投标人对于本项目所描述的工作任务进行报价,并报出确定金额。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的无效。
(二)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包干价。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三)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五、报价文件主要内容
(一)报价表(附件1)。
(二)政府中介超市采购网备案证明材料。
(三)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3)
(六)信用报告。
六、报价文件报送要求
(一)报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有报价文件递交一式二份。
(三)所有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价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
七、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5年8月15日18时前。
******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八、验收条件
******农村局)与乙方(中标单位),共同签订《2025年茂名市屠宰质量风险监测项目合同》,按照合同相关规定,限期完成监测任务。项目完成后,乙方要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数据汇总表和分析报告。同时为甲方出具合同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甲方根据项目完成的情况,组织开展验收。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付先生,联系电话:0668-******。
******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1
报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单价(元/批次) | 小计(元) |
1 | 水分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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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种β-受体激动剂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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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种糖皮质激素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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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样品购置费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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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抽样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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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以上合计(含费和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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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5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水分监测 | 水分含量 | 猪肉、牛肉、羊肉 | GB 18394–2020 | GB 18394–2020 |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 7种 β-受体激动剂 | 猪肝、牛肝、羊肝 | GB 31658.22–2022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和农业农村部公告235号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猪肝、牛肝 | 农业部 1031号公告–2–2008 | GB 31650–2019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羊肝 | 2μg/kg |
泼尼松、泼尼松龙、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 | 猪肝、牛肝、羊肝 | — |
注: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在羊肝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泼尼松、泼尼松龙、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等4种药物在动物肝脏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仅上报检测数据。
附件3
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样本)
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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