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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X射线移动探伤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并参考蚌埠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蚌环评估字〔2025〕63号)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与总体意见
(一)建设内容
你公司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蚌埠市黄山大道8220号,拟购置使用1台便携式X射线探伤机(型号为ICM CP160B,最大管电压160kV、最大管电流0.5mA,定向照射)及配套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用于对安徽省内110kV~500kV交流输电线路的耐张线夹进行无损检测,年检测耐************有限公司物资检测分公司。本次评价项目总投资为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18.75%。
(二)总体意见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应根据项目的实际应用,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辐射工作人员清单动态更新制度。
(二)应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在探伤作业前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以保证探伤过程中的辐射安全;禁止在水平距离10m、垂直距离5m范围内存在辐射环境保护目标时进行高空探伤作业。
(三)认真制定和履行监测计划,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X-γ射线巡测仪,按照《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DB34/T 4571-2023)开展自行监测,监测记录归档妥善保存。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时,应立即停止辐射工作,待整改完毕,复测达标后方可继续工作。
(四)应按照《报告表》中要求进行工作场所分区管理,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开展现场探伤时,合理选择作业时间,按照划定区域规范操作,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事故发生。
(五)加强辐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辐射安全意识。射线装置作业前,须仔细检查检测系统的性能、联锁装置的有效性,确保射线装置安全使用。
(六)应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根据新增项目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全体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检等管理制度和辐射防护年报制度。
(七)请在获得本环评批复后、该射线装置启用前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每年年底前对全年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在次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评估报告。
三、请在该射线装置使用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利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
地址:蚌埠市胜利东路1166号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六楼生态环境监测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