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枞阳奇瑞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EPC项目监理(第1次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枞阳奇瑞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EPC项目监理(项目编号:TLGC******)”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澄清,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拟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为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投标人应按照附录4要求的岗位和人数组建监理机构,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有拟派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中,人数描述为“/”的岗位,投标文件中应至少配备1人,将来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 投标资格评审-序号 7 承诺书”,该项情况说明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到位率的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给定的格式提供。无需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无异地在监项目的承诺。
3、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技术部分评审中要求的“单个合同工程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综合工程监理业绩(即合同内容除市政道路工程外,还包含其他工程内容),则其中市政道路工程投资额应不少于5亿元,如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中无法体现市政道路工程投资额等评审要素的,应另附项目合同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予以明确说明,合******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业绩合同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投资额等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如业绩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投资额等不一致的,以合同甲方证明为准。
4、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辑投标文件时,投标函“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 日历天的工期(施工项目填写工期)或服务期(服务项目填写总服务期)和招标文件或业主开工令的要求如期开工、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此处在制作软件中仅能填写数字,请填写“1095”。
本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其他未涉及修改的内容均以原招标文件为准。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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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