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承接“省十六运”部分场馆建设、改造、设备采购及运营项目(EPCO)招标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有限公司承接“省十六运”部分场馆建设、改造、设备采购及运营项目(EPCO)(项目编号:EP-SZGC******)招标答疑内容如下:
问1:招标文件第 34 页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与招标文件第 54 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 5.2.1 企业业绩、荣誉及项目管理机构中第 2 条(1)与评标办法运营业绩描述前后不一致,且本项目运营场馆有多个场馆,非单体建筑,建议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规模调整为各类场馆累计面积,与加分业绩规模保持一致。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往来发票,多数体育场馆都是自负盈亏的,不需要甲方付费无往来发票的,建议删除。
回复1:招标文件第 34 页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应为承揽运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一项单个项目中各类场馆(累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包含室内标准游泳池)运营业绩,且正常运营已满两年以上的运营服务经验。
注:①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运营服务合同扫描件,如运营合同中不能体现公共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和标准游泳馆的,需另行提供业主证明盖章原件扫描件。②单个项目指同一招标人委托的项目(在同一个建筑群内,含与同一招标人签订的多份合同)。③运营已满两年正在履约的或已履约完成的业绩均予以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
问2:招标文件第 38 页附录 6社保要求:“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请问是否仅提供项目经理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是否需要提供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
回复2:需要提供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招标文件第38页附录 6社保要求修改为: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必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3、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调整为:2025年9月30日9时00分。
本招标答疑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答疑中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次答疑有不一致之处,以答疑为准。给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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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定稿—招标答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