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署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我局起草了《嘉鱼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9月22日17:30前通过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曾钢 0715-************
邮箱:******2@qq.com
附件1:《嘉鱼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嘉鱼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署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结合嘉鱼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1000元/件进行奖励,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体,按照1000元/件给予补助。
二、鼓励支持参评专利奖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按照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三、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或者《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达到5家(含5家)以上的专利,按照1000元/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对我县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并实施1年以上的,按照转让成交金额20%予以补助,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
******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保费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商标品牌提升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名称地理标志只奖励一次。
七、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对代理我县发明专利且当年获得授权100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未满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备案)满1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不含外观设计专利)100件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每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已为该机构或者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九、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建设
******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嘉鱼)基地建设,每年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优秀、合格的,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补贴。
本意见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相关文件中涉及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补助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