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胜宏科技厂房九智能数控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胜宏科技厂房九智能数控加工中心项目
建设地点
******街道新桥村(新乐大道13号厂区)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本扩建项目拟在原有生产流程中扩建钻孔、去毛刺、成型、水洗等物理加工设备,扩建后不新增原有项目产品产能,不新增原辅材料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扩建项目在保持现有产能基础上新增物理加工设备,不得增涉水平沉铜、电镀镍金等湿法工序。
(二)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物料应尽可能封闭运输,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洒水、防风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三)项目施工期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不外排。运营期喷淋塔用水和冷却水循环使用,清洗用水、纯水制备水进入现有的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40%回用到生产线,剩余的废水与喷淋塔废水、冷却塔废水一并纳入综合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尾水经专管纳入惠阳城区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城区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按照《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项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弃土运输到规定场所,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生活垃圾应及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水处理污泥、废手套/抹布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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