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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第二水厂工程)(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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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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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5526日)

项目名称

安溪县第二水厂工程

建设地点

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中标村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5]表20

审批日期

2025526

2025526—202561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第二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第二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中标村,用地面积42606m2新建1座供水规模15m3/d净水厂,建设预臭氧接触池、吸水井、送水泵站、V型滤池及反冲洗泵房、中间提升泵房及臭氧接触池、活性炭滤池、反冲洗泵房、液氧站、臭氧发生间、送水泵房、综合加药间、污泥组合池(含2座污泥浓缩池、1座回用水池、1座排污水调节池)、污泥平衡池、污水脱水机房各一座、絮凝沉淀池叠建清水池2座(含2座絮凝池、2座复合沉淀池、2座清水池)。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核定为准。项目总投资32962.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在用地范围内避开西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在净水厂东侧修筑临时围墙围挡,避免废水、固废等进入西溪,严禁将施工期产生的废水排入西溪在用地范围内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专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项目施工应严格遵守《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滤池反冲洗废水、滤池初滤水和污泥浓缩池上清液全部经回用水池调节后回流至预臭氧接触池用作原水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污泥脱水滤液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日产日清,并定期喷洒除臭剂

四)优化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在厂区设置固废集中暂存区,固废收集位置远离大岭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设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当日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当日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立即开展绿化,营造野生动物生境,恢复野生动物资源。项目综合加药间、机修间和化验室全部避开西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布置。

(七)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八)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68786972

2、传真:059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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