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2025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补遗书(第1号)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现发出第1号补遗书对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及修改:
1、将招标公告中“3.2 本次招标仅XAMYHSG-2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修改为:“3.2 本次招标仅XAMYHSG-2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2(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招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修改为:“1.4.2(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招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将招标文件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中“XAMYHSG-2标段要求同时满足以下(1)和(2)资质等级要求(如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叠加应满足上述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1)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修改为:“XAMYHSG-2标段要求同时满足以下(1)、(2)、(3)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如联合体投标,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3)联合体成员:承担桥梁工程施工的联合体成员需具有上述第(2)项要求的资质;承担房建工程施工的联合体成员需具有上述第(3)项要求的资质;
(4)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将招标文件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中增加:“资格审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投标人,将否决其投标。(仅适用于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5、将招标文件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中增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仅适用于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补遗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