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1、关于租赁车辆办理ETC缴纳过路费的问题。
车辆出租方需在交付车辆时办理好电子ETC,垫付我单位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过桥费费用,垫付的费用我方在收到相关电子票据后在公司内部走报销流程,完成报销后返还垫付费用。
2、关于报价时间的问题。
原通知文件中:“(3)报价请于 2025年5月21日16:00前回复。” 修改为:“(3)报价请于 2025年5月25日18:00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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