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FJHH******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内容公布如下:
一、答疑、澄清内容
1、招标文件P3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技术评分标准电源装置无故障工作时间:≥2000小时、冷却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20000小时。澄清:电源装置无故障工作时间、冷却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属于产品检测范围。建议招标方取消。建议修改为:投标方提供书面盖章承诺文件。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2)技术评分标准的“技术性能参数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9分)”其中第6点和第7点“6、电源装置无故障工作时间:≥2000小时7、冷却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20000小时”两点的证明材料从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修改: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2、招标文件P3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技术评分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人所投岸电系统的核心变频器获得3C认证。澄清:变频器不属于3C范围内。评分建议取消。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2.2.4(2)产品认证证书(1分)”的“投标人所投岸电系统的核心变频器获得3C认证、CE认证、各类船级社认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检测的认证,提供以上任一份证书加0.25分,最高得1分。(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 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岸电系统的核心变频器获得CE认证、各类船级社认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检测的认证,提供以上任一份证书加0.5分,最高得1分。(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
3、招标文件P78:2.2供货范围2.2.3本地监控系统及远程监控后台。澄清:1、远程监控后台安装位置;2、码头变电所至远程监控电缆是否不在本次投标供货及安装范围。
答:远程监控后台安装在生产调度楼,相关电缆已计列在岸电系统中。
4、招标文件P83:3.4.2供货范围岸电电源性能参数。过载能力:以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110%的额定输出电流时可正常运行60分钟;150%额定输出电流时可运行1分钟;200%及以上输出电流时反时限保护。过载能力:以1.6MVA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P83:9)110%的额定输出电流运行不低于1分钟。澄清:过载时间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中国船级社检测110%的额定输出电流时可正常运行为1分钟。请招标方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技术规格书”的“3.4.2 岸电电源性能参数”的“*过载能力:以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110%的额定输出电流时可正常运行60分钟;150%额定输出电流时可运行1分钟;200%及以上输出电流时反时限保护。”修改为:“以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110%的额定输出电流时可正常运行1分钟;200%及以上输出电流时反时限保护。”
5、招标文件P83: 4.1变频电源单元。变频电源单元装置采用功率单元串联叠加多电平变频电源,变频电源单元装置要求采用IGBT逆变技术,选用船舶岸电专用的变压变频单元。投标人应提供变压变频单元规格型号。澄清:岸电描述为低压四象限方案,在技术规范中描述的岸电电源为高压方案。请贵司明确岸电电源是采用高压方案还是低压四象限方案。
答:明确为高压方案。
6、招标文件P101: 9.2 工程部分特别条款。投标人在船舶岸电系统测试、并网调试期间,即工程最终验收前因系统质量问题造成任何设备损坏(包括所供电船舶上设备的损坏)由投标人承担并负责赔偿。澄清:连船过程中由于船上设备原因导致连船失败或船上设备损坏,该责任不在投标方,由船方自行负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P103: 设备与材料清单。材料清单中有1套电缆卷盘,该卷盘是用于高压泊位还是低压泊位,数量是否仅需1套即可,有无具体技术要求。澄清:请招标方提供具体要求。
答:明确为用于低压岸电上船,可叉车移动式电缆提升装置690V 800kVA 可叉车移动4根电缆上船,可快速固定需具备电缆分别控制能力,即插2根、3根电缆也可正常工作。
8、招标文件第三章2.2.4(2)产品认证证书(1分)投标人所投岸电系统的核心变频器获得3C认证、CE认证、各类船级社认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检测的认证,提供以上任一份证书加0.25分,最高得1分。(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 疑问:1、CE认证是制造商声明其产品满足所有适用于欧盟指令的要求,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强制前提。它不是一种质量认证,而是法律要求,产品没有此认证或CE标志,不能在欧盟市场合法销售和投入使用。国内很多做岸电系统内变频器的优秀企业,专注于国内市场,没有做出口欧盟业务,就没有办理CE认证。据初步统计,行业内做岸电系统内变频器厂家有CE认证的极少数,这些厂家也并非国内一线品牌,并非技术实力优于没有CE认证的厂家。本次招投的岸电系统变频器运用在国内项目,与欧盟出口无实质关联性,且国内GB标准很多还高于欧盟标准,与技术优越性实质也无关。此加分项条款与《招投标法》第18条构成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构成设置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约无关联的技术条件(CE认证即属此类),限定特定标准和商标(CE认证商标******发改委等九部委2012年《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范本,明确要求评分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用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该加分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情形,保护欧盟企业和出口欧盟的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综上建议招标方针对此加分条款予以修正或取消。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2.2.4(2)产品认证证书(1分)”的“投标人所投岸电系统的核心变频器获得3C认证、CE认证、各类船级社认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检测的认证,提供以上任一份证书加0.25分,最高得1分。(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修改为: “投标人所投岸电系统的核心变频器获得CE认证、各类船级社认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检测的认证,提供以上任一份证书加0.5分,最高得1分。(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任意两项得满分。
9、招标文件第三章2.2.4(1)投标人综合实力情况(1分),企业诚信等情况(1分):根据投标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认证体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供以上任一份证明材料加0.5分,最高得1分。 疑问:1、该项分值总分1分,最高1分。企业诚信情况1分,三大体系1分,合计总分2分,前后矛盾,请问以哪个为准。 2、关于企业诚信情况得分要求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守信用证书,全国各省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叫法不一样,有的叫重合同守信用,有的叫守合同重信用,有的叫信用企业,有叫重诚信企业等等,招标文件只限定重合守信用证书一种,有失公平公正,与招投标法相违背,请问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能证明企业诚信等情况的类似证书是否均可? 另:201******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选和公示活动,距今已11年多。该证书并非所有企业都有机会申请获得,新成立的企业或近年表现优秀但未赶上评选的企业无法获得,要求一个已被取消的官方证书作为评分依据,缺乏普遍性和公平性,与《招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二、五、七款:“。。。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违背。同时违背《福建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负面清单的通知》精神,要求此类已被取消、非必要、非普适的荣誉证书,属于典型的设置“隐形壁垒”行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与政策导向背道而驰。综上,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条款,有失公平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故建议取消该条款,请澄清。
答:“投标人综合实力情况(1分)”此项总分为一分,以上提到的“根据投标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认证体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一项得 0.5分,任意两项得满分,即1分。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如有的话,还应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超过2套(含2套)者,可得基本分1分。每超过 1套者可加0.5分,最高满分6分。” 疑问:以上前半句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后半句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而评分标准中又是对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要求,前后不一,明显存在歧义。纵观整个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商务与技术指标评分,均是对变频电源系统的业绩和技术要求,此处是否笔误,是否为投标人(即岸电系统集成商)选用的变频电源系统的业绩和合同要求。如是对岸电系统集成业绩要求,近三年内达到此要求和得分要求的投标人,国内几乎凤毛麟角,明显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严重违背,从而可能会出现流标或被围标情况。故请问招标文件业绩和合同要求指的提供岸电变频电源的业绩和合同还是投标人岸电系统集成的业绩和合同要求?
答: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2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如有的话,还应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修改为“3.2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或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的“2.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如有的话,还应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修改为“2.3.2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或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2.2.4(1)业绩情况(6分)”的“根据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如有的话,还应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
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超过2套(含2套)者,可得基本分1分。每超过 1套者可加0.5分,最高满分6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或制造商)的变频电源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至少两套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业绩(以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提提供相应变频电源供货或合作协议(或提供岸电系统集成的买卖合同)与合同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扫描件(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对应合同金额的30%),相关文件应能体现变频电源容量及品牌名称(或制造商全名)且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前),原件备查。
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国内的1.6MVA(含)以上容量的岸电变频电源系统超过2套(含2套)者,可得基本分1分。每超过 1套者可加0.5分,最高满分6分”
11、根据招标文件内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需提供资格部分评审表、商务部分评审表、技术部分评审表,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内,涉及分值的,仅有商务评分标准、技术评分标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并未找到其它带有‘分值’的评标标准要求。 请问投标文件格式内资格部分评审表、商务部分评审表,分别对应哪部分? 烦请澄清回复,谢谢!
答:明确为资格部分评审表分值项填写“/”,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您好,已知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为‘否’,但招标文件全文未说明投标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要提供几正几副?是否需要提供电子版?提供的电子版是否为签字盖章版扫描件?电子版若采用U盘需要几份?是否有其它需要单独递交密封的纸质资料?以及纸质文件密封的要求? 烦请澄清回复,谢谢!
答:明确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1正4副,并提供正本投标文件盖章扫描件的1份U盘,U盘和投标文件应进行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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