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份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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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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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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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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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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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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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殡仪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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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环行审【2025】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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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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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环行审[2025]005号
拜泉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拜泉县殡仪馆:
你处报送的《拜泉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东门外。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981.96m2,项目火化间内建设1条火化线,火化线设置2台火化机和2套烟气处理系统,火化机年火化遗体数量为1300具,不设置祭品、遗物焚烧设施。新建锅炉房,建筑面积20m2,锅炉房内安装1台电锅炉,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本项目冬季采暖由自建电锅炉提供。
总投资800 万元,环保投资7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9.06%。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在此地点开工建设。
二、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期间采取防尘、防噪声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前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以免污染环境。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COD、氨氮、SS、BOD5,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火化机废气、柴油储油罐产生的废气。①项目火化间内设有2台火化机和2套烟气处理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工艺流程为急冷装置+布袋除尘器+脱硫脱酸+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分别经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和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处理后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②焚烧炉安装1套烟气处理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工艺流程为急冷装置+旋风除尘+脱硫脱酸(消石灰)+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处理后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③柴油储罐在柴油装卸、柴油罐大呼吸会排放少量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已建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位于厂区北侧,占地面积约为150m2。安装1套十二属及遗物焚烧炉和1套烟气处理系统。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火化机、风机等设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安装减振垫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祭祀用品、焚烧炉底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后与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火化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布袋除尘器收尘、除酸废渣以及废布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油罐底泥产生后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5、做好应急预案。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