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桃建[2025]7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环保型沥青混凝土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请示》和《环保型沥青混凝土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桃源县盘塘镇黄叶岗村樟树湾组,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127.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一条 320 吨/小时的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总占地面积10586m2,总建筑面积1770m2。根据《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该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可行。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强化大气污染防控。搅拌系统、卸料装车废气应采用“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外排。冷料上料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外排。沥青回收料烘干废气应通过二次燃烧后处理,沥青烟气、苯并[a]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沥青回收料烘干燃料废气、骨料烘干加热系统废气和骨料烘干及筛分废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以及《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浓度要求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外排。导热油炉加热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8m排气筒(DA004)外排。沥青回收料破碎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5)外排。沥青储罐呼吸废气经“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6)外排。
******有限公司已建成的化粪池处理后,回灌周边绿地,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地面冲洗和路面洒水降尘,不外排。
3.落实噪声污染防控。建设单位应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强化行车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严禁高******居民。厂界四周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废导热油不在场内暂存,定期更换由厂家回收;沉渣由专业单位清掏,不在场内暂存;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手套抹布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沥青楼搅拌残渣等均为生产的原料,回用于项目生产,不外排;矿粉料仓、烘干滚筒除尘灰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强化各类环境风险防控。项目所涉及的环境风险的物质为天然气、废机油、石油沥青及导热油,主要分布于沥青储罐区、天然气管道、导热油储罐区及危废暂存间。企业在沥青储罐区、天然气管道、导热油储罐区及危废暂存间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设置应急事故池。项目投入运营前,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合理规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及处置方法。
三、项目投产或发生实际排污前,应完善排污许可相关事宜,并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项目经批准后,建设项目若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项目需重新审核。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具体负责。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