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河西院区二期项目全自动停车设备采购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NJFJ
******-06HWGH
| 项目名称: |
******医院河西院区二期项目全自动停车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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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2025年10月24日 16: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响应部分:投标制造商AGV产品具有I******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取得报告的时间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1)AGV产品包含了电机和其他电气部分,行业通常做法防水等级认证一般针对的是电机部件。对AGV做防水等级认证的行业内不超三家。此要求可以判定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上述评分标准,要求投标制造商AGV产品具有IP54或以上防水等级认证,而本项目是室内停车项目,项目所用汽车搬运AGV属于室内停车设备,产品具有IP54或以上防水等级认证的要求明显有为个别厂家量身定制之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IP54是防护等级认证的一种,代表设备具备“防尘5级”和“防水4级”的能力。-防尘5级:无法完全阻止灰尘进入,但进入量极少,不会影响设备正常运行。-防水4级:能抵御任意方向飞溅的水(如雨水、泼溅的液体),但不能浸泡在水中,也无法抵御强喷射水。本项目的设备环境所处的环境是地下室,最关键的是防止泡水,IP54达不到此功能,故此项评分毫无意义。
(4)本次招标范围为目全自动停设备采购,包括“二层升降横移机械停车设备”和“AGV设备”,均属于特种设备中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范围,IP54标准非机械停车设备的通用要求,只有部分企业因特殊原因会申请认证,且本次招标要求认证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为准”,是对部分企业量身定做的得分设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不公平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实际需求拟定的合理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2、(1)、产品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比较:累计赔偿限额第一名的得3分,第二名的得2分,第三名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2)、产品责任险单次赔偿限额比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一名的得3分,第二名的得2分,第三名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产品责任险保单取得时间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且必须在有效期内,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1)中小企业因资金实力、经营规模与大型企业存在客观差距,提前投保高额产品责任险需承担较高保费成本,难以在“限额排名”中竞争,导致中小企业在该评分项中几乎无法得分,变相抬高了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公平竞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下列非实质性条款排斥中小企业:(一)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二)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规模、财务等门槛;(三)其他不合理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情形。”?评分标准中“按保险限额排名计分”及“提前提供保单”的要求,属于“设置与项目实际保障需求无关的财务门槛”,违反上述办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规定。
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产品责任险因部分企业为提前购买,适用范围为全国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其赔偿限额是针对其全国业务的整体保障,无法界定其中多少额度可专门用于本项目风险承担,可能导致本项目实际面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覆盖,难以切实保障招标人利益。故我司建议采用“承诺制+中标后专项投保”的模式。
(2)为何限定产品责任险保单取得时间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机械停车设备厂家投保的产品责任险是周期性更新的,且设备厂家会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自主设置年累计保额和单次理赔限额,投标文件限定险保单取得时间在发标之前,是对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本次投标的极大限制。
保险公司不会对制造商的产品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额度,只会对制造商当年购买的保单销售额进行评估,给出相应的额度。保额险度不是一次性赔偿,所以单次事故赔付额不超1.5亿。就以我司从业三十年的经验来看,目前行业里单次事故赔付额超5千万的都暂未出现一例。
采用保险金额排序的方案进行评分,除了无端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对项目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升无任何实质性益处,过高的保额折射出的是厂家对自生产品可靠性的底线思维,是对成熟度和可靠性的轻视。
售后服务评分标准总计10分,其中产品责任保险金额评分占6分,却未提及售后服务实质范围,建议招标人增加售后服务要求及内容(产品责任险2分,售后服务内容4分)。现有评分办法,严重倾向高保额的厂家,有违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招标人慎重考虑。
(3)产品责任险一般厂家是根据年度进行购买,已经购买的产品责任险无法覆盖以产品实际使用的年份,建议明确合理的产品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额和单次赔偿额,厂家提供承诺书,在质保期确保能够满足赔偿要求即可。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和管理维护的实际需求,所拟定的合理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投标人自2020年4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方式)业绩,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00万以上的业绩得1分;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业绩得2分;业绩限评3份,不重复得分。(金额、时间以合同为准,提供合同扫描件、特检验收报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不得分。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分业绩不可兼得)”
(1)我司认为业绩要求与本项目核心设备“AGV设备”技术属性不符。本项目“第六章供货要求”中明确设备类型为智能搬运机器人式停车设备(AGV)”,其核心技术特征为:激光引导式移动搬运(可实现前进、后退、转弯、自旋、平移)、分体式抱夹机械手搬运器(AGV本体不进车位,在巷道完成存取车)、具备无线通讯与二次定位功能,属于“移动机器人+柔性搬运”技术体系。而“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方式)”,本质是“固定工位机械手搬运设备”(如平面移动类设备中固定轨道式机械手),其技术核心为“固定路径+刚性搬运”,与AGV设备的“移动导航+柔性适配”技术原理、核心部件(激光导航仪、磷酸铁锂电池、AGV主控制器等)、运行逻辑完全不同,两者在设备研发、生产、调试及项目落地经验上无关联性。
若要求投标人提供“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方式)”业绩,无法证明其在AGV设备的激光导航精度控制、移动路径规划、电池续航管理等本项目关键技术领域的能力,导致业绩评分项与“考察投标方能否高质量交付本项目AGV设备”的核心目标脱节,无法为项目履约风险提供有效评估依据。该条款以“非本项目设备类型的业绩”作为评分依据,实质排除了多数拥有AGV核心技术与项目经验的潜在投标人,疑似为杭州特某企业“量身定做”,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的评分业绩条款既未与本项目AGV设备的质量、技术水平直接关联,又通过“非相关设备业绩”间接设置了排他性门槛,违反上述法规中“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
******设计院提供的招标配套图纸要求:
“本项目机械停车分为全自动机械车位及自走式机械车位:A、-2层至-4层全自动AGV搬运器停车,需满足停车位630个,车库设计为3层,每层210辆为双层停车,每层分为3个区停车,出入口(车辆电梯)按图纸位置B、-1层自走式机械车位43辆注:双层停车净高控制3850,局部可升高,详见平面标高标注,应尽量做到一半及以上为SUV停车,并应控制取车时间。不少于9套双层AGV搬运器,平均存或取车时间≤3分钟,最长存或取车时间≤5分钟,专用升降机12套。”
以上要求并没有限定搬运型式,在现有建筑结构条件下,满足以上指标,可以采用多种搬运方式的AGV解决方案,且在招标资格条件里没有限定搬运型式,而在业绩评分标准里限定“(机械手搬运方式)业绩”,明显的不合理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全自动停车设备和机械手搬运方式只是个别厂家的描述,不是行业通常做法,像全自动停车设备也有描述为全智能停车设备或者仓储式停车设备,或全智能立体车库。行业标准是指包含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和垂直循环类车库,上述类别俗称为全自动停车设备或者全智能立体车库等叫法。建议提供满足行业标准分类的类别的业绩,金额满足要求即可。
(4)该项目招标为AGV,应明确资审业绩,评分业绩为AGV项目业绩,不应混淆全自动停车设备(机械手搬运)和AGV概念,业绩金额认定应为AGV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款,排除合同内其他类型产品及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等配套工程费用,避免不成熟的产品滥竽充数,非AGV案例混淆为评价业绩
(5)“机械手搬运方式”并非是机械停车设备的规范性名称,请明确哪些搬运方式为“机械手搬运方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精神,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满足项目设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不应限制投标人采用的技术方案。3.若合同文件中未标明搬运型式可否提供项目实景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用地范围、建设方案、停车使用需求及建设成本管控等客观实际情况拟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77页:7、落下防止装置:四点独立检测电磁式防坠落装置(严禁板上倒U型外加挂钩,采用车载板槽内挂)且提供实物图片及型式试验报告。
问:当前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业中,“板上倒U型外加挂钩”是落下防止装置的主流成熟技术形式,具备结构稳定、安装维护便捷、成本可控等优势,已通过大量项目验证其安全性,符合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安全本质要求。而条款强制要求的“车载板槽内挂”形式,并非行业通用技术,仅为杭州某企业特定配置,多数具备合格生产能力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该技术储备,若需满足此要求,需重新研发、改造生产线,大幅增加研发及生产成本,变相抬高投标准入门槛。目前仅有杭州某企业持有“车载板槽内挂”形式防坠落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其他企业无法提供符合该特定形式的报告。此条款通过“限定非通用技术形式+绑定专属报告”的方式,实质构成对特定企业的定向倾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通过设置非通用技术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评审因素应与货物质量相关且无排他性”的规定,原条款违反上述法规,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实际需求拟定的合理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81页:4.AGV机器人配置:①采用AGV本体与存取车机构(搬运器)分体式,共配置不少于9台AGV。存取车时,AGV机器人本体不进车位,在巷道通过抱夹式机械手搬运器存取车。导航方式:激光导航。②存取车搬运器具有轴距记忆功能,采用分体式机械手搬运器。③通过抱夹式机械手搬运器提举车辆,举升高度≥20mm。④搬运器为高精度部件,盖板均使用钢板,外形精巧亮丽、美观大方。⑤搬运器对车辆底盘高度的最低要求≤95mm。⑥抱夹式机械手搬运器机械臂(夹臂)双臂展开宽度≥2015mm。⑦车辆轴距识别范围为2150—3250mm。招标文件P85页:抱夹式机械手搬运器(不少于9台):机械手夹臂电机:伺服电机;机械手行走电机:伺服电机;行走速度:≥80m/分钟;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85mm;机械手夹臂展开宽度≥2015mm。
问:AGV机器人配置要求AGV和搬运器分体式,具有唯一性,行业中具有梳齿式、机械手式及载车板搬运方式,其中载车板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更为稳定可靠,能有效适应多种车型的搬运需求,且对车辆底盘高度、车辆轴距大小均无要求,且防止漏水漏油,结构简单,保养成本低,具备最优的停车适应性。该方式通过载车板整体托举车辆,避免了对车辆轮胎或底盘的直接夹持,减少车辆损伤风险。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使用机械手式搬运器,市场上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单一,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限制。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用地范围、建设方案、停车使用需求及建设成本管控等客观实际情况拟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84页:AGV举升装置:采用“电机+齿轮齿条”方式,举升过程中全程安全防坠保护。招标文件P85页:举升电机:举升方式采用电机+齿轮齿条,提供实物图片。
问:该要求具有唯一性,行业中举升装置还有“电机+链条”、“电机+钢丝绳”、“剪刀式液压举升”等方式,供货要求只限定“电机+齿轮齿条”方式具有唯一性,市场上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单一,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限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P84页:自动对中装置:在设备入口设有自动感应式纠偏对中装置,非机械侧向挤压对中,避免因车辆停偏而导致设备运行时车辆受损。招标文件P86页:对中装置:感应对中,采用非机械侧向挤压方式,提供实物图片。
问:行业中具有梳齿式、机械手式及载车板搬运方式,其中载车板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更为稳定可靠,能有效适应多种车型的搬运需求,且对车辆底盘高度、车辆轴距大小均无要求,且防止漏水漏油,结构简单,保养成本低,具备最优的停车适应性。该方式通过载车板整体托举车辆,避免了对车辆轮胎或底盘的直接夹持,无需自动对中,减少车辆损伤风险。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用地范围、建设方案、停车使用需求及建设成本管控等客观实际情况拟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8、“10其他要求
(1)整个系统要求结构紧凑、先进实用、安全可靠、运行平稳、操作简便、性能优良、管理方便、故障率低、耐久性好。
(2)设备整体使用寿命应不短于30年。
(3)投标人具备完善的生产加工能力,须具有如下设备(提供设备照片、发票,扫描上传至
电子投标文件中):
1)龙门五面体加工中心
2)电液伺服折弯机
3)剪板机
4)波浪板自动生产线
5)钢结构焊接线
6)喷粉线
7)三维数控复合钻切床
8)三维数控钻床
9)立式加工中心
10)数控精细等离子切割机
11)双工作台龙门移动式数控钻床
12)边梁自动生成产线
13)机器人焊接工作站
14)数控火焰切割成套设备分
(1)以上设备技术要求里,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用机械手搬运设备,限制了可以满足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的其他AGV设备型式的使用,同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特殊的加工设备和指定名称的生产流水线,而此类“流水线”为部分企业的自用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精神,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满足项目设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不应限制投标人采用的技术方案。我公司多年来,在多个项目的上的成功实施经验证明,现有生产加工设备和技术方案完全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指定型式的加工设备和特定名称的生产流水线。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限制。
(3)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业中,不同企业的生产工艺、加工流程存在客观差异,对应的生产设备命名、型号、功能配置亦不统一,条款强制指定14种设备具体名称,忽略企业加工方式差异,导致具备合格生产能力但设备名称不符的企业被排除,变相抬高准入门槛。且条款所列设备名称与杭州西子企业生产加工设备高度吻合,疑似量身定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通过设置特定设备名称、型号等非通用要求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评审因素应与货物生产需求直接相关,而非限定设备名称”的规定,该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本条款核心应该是考察的是投标人的生产加工能力而非“设备名称是否一致”。
(4)各公司生产工艺和流程不一样,生产设备也各不一致,此要求可以判定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投标单位提供与招标文件要求功能实质性一致的设备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即可满足得分要求
9、2.2.4(4)售后服务评分标准项目人员配置(0~3.00)(2)拟派培训人员应具备全智能立体停车设备5年及以上的维修经验,提供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及工作证明材料,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证明材料需体现累计维修经验达5年及以上并有业主单位盖章)
疑问: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包括Q1证(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在内的多个资格证书已经取消,请明确评分中的“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具体包括哪些证书是满足该项评分要求的。
答:招标文件未对专业做具体限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招标文件中关于双层母子AGV技术参数明确指向怡丰(供应商),且该种技术仅怡丰(供应商)采用,属于用特定技术排除竞争对手,构成定制标。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用地范围、建设方案、停车使用需求及建设成本管控等客观实际情况拟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11、该种机型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大量使******************医院沉井塔库,目前项目也闲置弃用,浪费国有资金;如果本次招标采用未经市场检验的不成熟产品,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建议贵司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听取各方意见,优化调整招标方案。如贵******医院就诊患者的停车需求,出现旁边沉井闲置的情况,我司必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追究投资决策、招投标合法合规性。
答:该项要求是根据项目的用地范围、建设方案、停车使用需求及建设成本管控等客观实际情况拟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第85页:
抱夹式机械手搬运器(不少于9台)
核心设备:参数要求;
机械手夹臂电机:伺服电机;
机械手行走电机:伺服电机;
行走速度:≥80m/分钟;须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85mm;须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机械手夹臂展开宽度:≥2015mm;须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1)疑问:以上参数常规型式试验报告中不会出具体数据,建议调整为“提供承诺书,且中标人在供货前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精神,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满足项目设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不应限制投标人采用的技术方案。以上技术指标限制了产品的投标方案,部分指标的限制对项目实施无任何意义。如“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85mm;”该指标可能是为了保证底盘较低的车辆可以顺利停放。但本次项目为2层钢架停车位,通过车架结构型式优化,即使“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85mm”也可以保证底盘高度交底的车辆正常进出。且另一方面AGV搬运器更厚,意味着电机、电器的规格选择范围更广,设计冗余更大,可靠性更高。
2.型式试验报告报告中,是否明确所谓的“机械手滚轮行走面至机械手最高点距离:”和“机械手夹臂展开宽度:”是由停车设备厂家自行设定非行业标准,本投标文件要求,必须在型式试验报告报告中提供,指定名称的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3)该三项参数的专项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并非行业通用要求,目前仅杭州某特定企业持有相关报告,多数具备合规生产能力的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因无此报告,将被排除在投标之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禁止设置排他性条款”的规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 09:30 已改变。
三、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招标人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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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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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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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