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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中部片区)仑苍镇供水工程(配水管网部分及入户管部分)答疑文件-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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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5-23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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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南安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中部片区)仑苍镇供水工程(配水管网部分及入户管部分) 招标项目类型:
招标项目编号: E************02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人: ******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申报责任人: ******有限公司 建立时间: 2025-05-14

南安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中部片区)仑苍镇供水工程(配水管网部分及入户管部分)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2)


致各投标人:
关于 南安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中部片区)仑苍镇供水工程(配水管网部分及入户管部分)招标编号:南建标[2025]046),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如下;

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现修改如下:

节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

1.1.4日期

1.1.4.3工期:15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期:各管段/村以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根据监理单位发出的实时开工令进场施工)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要求);

(4)通用合同条款;

(5)本项目招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方法;

(9)施工文件、图纸;

(10)承包人实施计划;

(11)工程预算书(如有,以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与发包人核对完成后,送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其他合同文件。

1.4.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合同文件在先者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由此引起的不利影响,发包人仅对延误的工期予以延长。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超出招标图纸所示范围临时用地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征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勘察并对其结果自行负责,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8其它义务

(1)本款补充内容为“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义务支持、配合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抢险工作。”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按发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围使用,承包人由于工程施工确需增加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提出用地计划申请,双方共同协商办理租用手续。

临时用地包括所有的生产及生活用地。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发包人根据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布置图及征地范围图征用临时占地,实际征用范围以现场提供为准。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合同期限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用工,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的劳动保险,服务期间内发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养老保险纠纷、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等的,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相应款项,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及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发生围堵相关单位办公场所或恶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次的违约金。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发文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执行该最新文件。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处罚或要求整改,或被新闻媒介曝光的等,发包人保留暂缓支付经费及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负责整改到位,经三次整改仍无法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等开展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地点、要求、方式等依约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成果,并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6)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总体或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

(7)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8)乙方指派为    本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该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消防、爆破、电力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1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积极配合不同标段之间的工作衔接,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11)承包人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或验收等。

1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

(13)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14)承包人应做到保证完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完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5)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行开采的当地材料,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质量保修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19)施工前,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承包人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发包人及时与设计单位及时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且工期不予顺延。

20)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21)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22)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综合考虑,并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需要使用或占用公用道路、水源、管网、绿化等公共设施时,承包人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原因损毁公用道路、水源、管网、绿化等公共设施时,其应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的,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并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上述有关手续办理的相关费用和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及时缴纳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⑤施工噪音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整改等相关费用;⑥夜间施工、建筑垃圾处理清运、土头受纳、土石方外运、环保噪音等有关手续均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应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并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⑦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2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如安全监测等)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清理、移交工作面等,并对预埋件设施、安全监测设施进行保护。因本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监测设施(含仪器)或预埋件设施损坏,由本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支付有关费用。对布置有监测仪器工作面的验收应通知监测监理人到场参加,经监测监理人会签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这种配合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及承担相应保护等所产生的费用。

24)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②施工进度的影响;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25)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自行考虑诸如可预见的台风、施工设备的停放、雨季季节施工******居民和周边企业不受影响,使施工顺利进行,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和合同总价中。

26)承包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处理事宜,并及时整改反馈。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处理投诉事宜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合理有序进行。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8)本工程施工期间,可能与已建或在建铁路、公路、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各类管道等工作有交叉干扰,施工难度大,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艰巨性,慎重投标报价。进场后应深入了解交叉工作的进展,提前谋划综合考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人力、物资等投入。如因上述项目改、迁、复建等原因影响本工程建设进度的,承包人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调整施工机械、人力、物资等投入,减少对施工影响。发包人因上述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不承担经济补偿,只同意进行工期补偿。

29)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发包人现场所需的办公及生活设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

30)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及费用;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④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保险,及无论何种形式状态下的人身安全事故;如果工地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1)承包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度。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5万元的违约金。当投标书承诺的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能到位履行职责时,只能从投标书承诺的候选项目经理中择一更换,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且需提前7天将拟代项目经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

(32)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5天,业主有权制定考勤办法。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每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

(33)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5天,业主有权制定考勤办法。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每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每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34)根据招标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乡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和污水管道同槽施工(若有)。

35)承包人必须遵守并严格执行招标人规定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

36)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现场施工要求增派足额施工员,发包人不因此增加付费或补偿。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肆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日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4.2 履约担保

增加: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总价的10%;

******银行保函(由基本户开户行开具)。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进行审查,履约担保中不得含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①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发包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提交。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发包人将重新招标确定承包人。

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止。履约担保期限截止日前承包人已提交的履约担保失效的,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限届满前30天继续提交履约担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履约担保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接受;或者因承包人违约,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下金额被提取后,承包人应在30个日历日内补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下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暂停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息退给承包人。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工作内容: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分包金额限额: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承包人应做好临时设施的防护工作,确保安全,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使用场外道路须缴纳押金、维修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配合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测量基准点,现场测量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另行约定)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中爆破、起重吊装、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条款:

9.2.14(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36号),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承包人必须以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中建筑安装费用的2.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承包人对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分包的,承包人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9.4.6款后增加:

9.4.7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严格控制施工营地、物料堆放场及施工便道的宽度,严禁损害施工范围之外的林木、植被、地貌。

(2)承包人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

******学校等敏感点,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夜间施工扰民。

(4)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文明施工意识。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一支消******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本工程承包人必须自备安全防护措施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修改:11.1.3 开始工作的条件为: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承包人的任何费用增加。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对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2)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提供图纸延误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6)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向承包人交付土地的;

7)发包人提起变更设计并进行实质性变更设计

8)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9)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10)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11)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含征迁因素影响)。

①因拆迁征地等各类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原因,出现工程需全线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允许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予补偿或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②因政府拆迁征地等各类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原因,出现工程局部施工、局 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应自行优化施工组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允许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予补偿或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1日超过天。

(2)风速大于24.4m/s的9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1天。

(4)日气温低于0℃的严寒大于1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无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在30个日历日(含)以内,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处以2万元/日的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在30个日历日(不含)以上,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处以10万元/日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承包人后续采取积极有效的赶工措施,并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承包人可申请返还工期延误违约金。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时间延误在30个日历日(含)以内,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处以3万元/日的违约金;竣工时间延误在30个日历日(不含)以上,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处以10万元/日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全额没收承包人递交的履约担保,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约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暂停部分项目的施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只延长因该部分暂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发包人对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2项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除应自费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外,还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11.5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3.1.3项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3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验收合格后保管全部的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的范围和数量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本工程所有相关的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增加:

14.1.7 若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未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验收的,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工程变更按南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南政文〔2021〕157号”文件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务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审核。对承包人编制结算造价,经审核机构审核后,如果核减率超过5%的,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5.2变更的处理原则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批的预算造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中标优惠率(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率)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投标时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优惠率(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率)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审批的预算造价书中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审批的预算造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中标优惠率(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率)计算。

2)审批的预算造价书中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投标时《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优惠率(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率)的乘积计算。

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主要材料取价依据:主要材料价差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以《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综合价为准)计算价差

2)每月材料实际用量=按每月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签署盖章符合招标文件约定质量标准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按定额规定的材料用量

3)每月材料价差=每月材料实际用量×主要材料差价单价

4)每月材料价差计算应扣除中标降幅系数,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工而产生的人工费及材料价格上涨,其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工而产生的人工费及材料价格下跌,其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综合价为准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1、人工费单价策性调整:施工期间遇人工费单价政策性调整,则未完工程项 目执行新的人工费单价;2、钢材、水泥价格承包人风险幅度控制在 5%以内(含),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 5% 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包或受益,超出风险幅度材料价差计取方法按第16.1条款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款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采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并按当月经审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给予支付

(3)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有符合闽财建[2007]157号文规定,设计变更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手续完整的,按设计变更增******发改委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按设计变更费用50%支付工程款

(4)项目完工后承包人自检合格并编制完整的内业资料后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经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的内业资料后申请已完工请款报告,经监理审核后,发包人拨付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的85%;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待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结算结论书或批复后28天内支付至97%,另3%作为质量保证金扣留(不计利息),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及审计决算审批后20天内一次付清尾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价3%。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20天内无息付清。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除发包人书面确认审核通过外,其他任何情况不得视为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审核确认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条件为订合同时商定验收程序为签订合同时商定)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签订合同时商定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签订合同时商定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须为本项目购买建筑一切险、安装工程等一切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投保内容: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其费用含在报价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保险条件:商业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

21 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不可抗力期间,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各50%共同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或虽已签订合同,却不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赔偿金3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总工期每延误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11.5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延误工期导致发包人需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及费用,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0万元的违约金并向发包人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连续两个月每月因上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除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分包(除了约定分包内容以外)。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退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除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经验收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修至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目决算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工每月出勤不少于25日,质检工程师、安全员、实验员每月出勤满不少于25日,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缺岗每天30000元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技术负责人缺岗每天20000元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他人员缺岗按每人每天5000元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支付违约金超过10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日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的,每拖延1日历天须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违约金;承包人逾期开工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事项(如工人围堵主要干道等),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致使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受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5)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的,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任何承诺或陈述保证事项,均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使委托人支付的全部费用)。

删除通用条款22.2发包人违约。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提起诉讼

24.2增加纳税

承包人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均包含在报价中,今后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须负责本项目涉铁、涉桥、涉光缆等问题的协调和处理事宜。

25.2本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违约退场的几种情形:

25.2.1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5.2.2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25.2.3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

25.3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5.3.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25.3.2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投标承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更换最多不超过2次。

25.4本工程安全控制的目标约定为:

25.4.1死亡事故为零;

25.4.2重伤事故为零,尽量减少轻伤事故。

25.4.3杜绝火灾事故;

25.4.4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

25.4.5杜绝高坠事故;

25.4.6杜绝物体打击事故。

如未达到上述目标,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适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5.5.资金监管

25.5.1对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确保: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存在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25.5.2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或各种材料款项,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或材料供应商支付工资及相关材料款,并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25.5.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

25.6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水利局关于做好水利工程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泉水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车管理的通知》(南渣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33号)的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建筑废土、沙石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应委托给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运,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此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若施工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进入泉州市水利建筑市场。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委改办〔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25.8本工程未完工前,若建设单位在相关网站上发现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有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中扣除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足部分,承包人应予以补足,且承包人应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处罚。

25.9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号)的相关规定。

25.10承包人需做好施工内业材料归档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和工程开工前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专项方案、临时专项方案、?项目管理和交工文件等等

25.11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取消、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25.12双方确认本合同记载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者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前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如任何一方变更前述地址,该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有限公司相关的工程管理制度。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3.4.1 投标保证

”现修改如下: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要求,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6.8万元。

1.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1)、(2)、(3)种形式提交:

******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银行转账单上注明(工程名称或招标项目编号******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银行帐号:

①户名:南安市公共资************有限公司溪美支行;

************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③户名: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

************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有限公司南安新华支行;

******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以上五个帐户由投标人任选一个。

******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加盖************银行纸质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 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要求,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 ******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银行转******银行账户。

2.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银行转账单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 )形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 费应 当从投标人 ******银行转账 的形式转 出到 ******银行 、保    、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  电汇******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 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 (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 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资格审查不合格。

(3) 投标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的 ,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 函数据规范》 的电子保函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 标文件约定 的时 间将 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   作为 投标文件 的组成 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或澄清、修改通知中有与本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的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知悉!

 

                                                                                                                                                                         ******有限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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