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示和质疑程序,现将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布内容 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 二、执行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招采子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 ,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六)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七)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八)公示期未申报的,中心将取消相关药品挂网资格,且一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挂网。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10日
来源:
初审:王钰
复审:朱惠时
终审:赵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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