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央空调机组采购项目(重)
的质疑答复(广西诚达)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云星.钱隆首府B地块7号楼一层103号
邮编:530200 电子邮箱:无
委托代理人:覃飞翔
联系电话: ******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法院中央空调机组采购项目(重)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5-G1-990085-WZSG
******法院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4月30日
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6月5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见附件
四、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事项1******委员会的认定,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从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彩页中可以明显看到,项号19-25的采购设备GMV-NDR80PM/A1、GMV-NDR90PM/A1、GMV-NDR100PM/A1、GMV-NDR112PM/A1、GMV-NDR125PM/A1、GMV-NDR140PM/A1、GMV-NDR160PM/A1均为格力公司生产的SDE******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中标人投标文件写的货物名称虽为高效静音型风管式室内机,但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货物名称填写属于笔误,作出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因此,你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委员会的认定,质疑不成立。中标人《货物配置清单》中明确注明了空调工程安装各种辅材的品牌,可以作为《报价一览表》在序号29标的的辅助材料,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委员会的认定,质疑不成立。本项目采购内容中的空调机产品属于国家规定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但不属于国家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所以中标人未提供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并不代表该公司没有中标资格。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委员会的认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纯属个人臆造想象,该项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质疑函(广西******有限公司)
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6月23日
附件:******有限公司质疑函.pdf
附件:******法院中央空调机组采购项目(重)的质疑答复(广西诚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