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家具用把手30万件、家用过滤网10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5月23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家具用把手30万件、家用过滤网1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09号泉州绿建e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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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09号泉州绿建e谷,厂房总建筑面积3310.42㎡。项目年产家具用把手30万件、家用过滤网10万件。项目总投资1217.647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