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股权合作+工程总承包(EPC)+运营(O)”采购项目补充文件
1.招标文件第13页,19.2条:“电子响应文件及备份响应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则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成员方提供材料并盖章的文件,由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加盖实体公章扫描文件,再由牵头单位加盖CA签章即可;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由哪方加盖公章的文件,均由牵头单位加盖CA签章。
2.招标文件第178页“▲4、资格声明”中,第6点改为:“企业性质为: 。”第8点改为:“8.必需的设备: / 。”第9点改为“9.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删除“1.上表8、9项内容可自行添加(格式自拟)。”
3.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企业荣誉”设定为资格审查文件,按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导入相应“企业荣誉”内容,并且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其他”导入招标文件中资信评审项目的“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
4.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文件封面及目录合并上传至“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中。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及目录合并上传至“投标声明书”中。报价文件封面及目录合并上传至“报价书(开标一览表)”中。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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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