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畅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现将福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线下受理渠道公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福州市档案局档案管理处
2.咨询电话:0591-******
3.传真号码:0591-87118669、0591-******
4.电子邮箱:******(仅供答复使用)
5.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
6.邮政编码:350008
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14:30至18:00(冬令时)。
8.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43、167、313、79、42、121路至金山体育场站或13、329、K3、118、97、111、308、122路至榕城广场站或85、5、121、313、43、79、167、42路至建新站,也可乘坐地铁2号线至金祥站D口出站。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从本公告附件下载《福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完整后,持有效证明(公民的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证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下同),按以下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携带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和填好的《申请表》至受理机构办公地点交由工作人员,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将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和填好的《申请表》邮寄至受理机构通信地址,邮寄信封应写明受理机构名称,信封上方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受理机构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处理。
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确有必要延期答复的,经福州市档案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在延长一次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书面答复。
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如下:
四、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在答复期限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福州市档案局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确认没有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福州市档案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我市其他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政府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福州市档案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执行。
六、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福州市档案局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福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