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批复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8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通信地址:开发大道1号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中心裙楼
邮 箱: sqgxhp @163.com
项目名称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
建设地点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5B栋2楼-1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项目拟购置综合大气采样器、气相色谱仪等设备,建设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建成后年可检测约2.5万批次样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氯化氢、NOx、硫酸雾经通风柜收集后与危废间储存废气经密闭收集后,一并经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NOx、硫酸雾在实验室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硫酸雾、NOx及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硫酸雾、NOx及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器皿预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器皿后续清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源为风机等,通过减振、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离子交换树脂、碱喷淋废液、废试剂瓶、废化学试剂、实验室废液、废一次性实验耗材、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外售,碱喷淋废液、废试剂瓶、废化学试剂、实验室废液、废一次性实验耗材、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暂存场、试剂室、实验区域等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一般固废暂存处等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相关承诺
信用承诺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11日
******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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