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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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原料系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郊乡坞西村,对现有工程砂石原料制备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本次技改在现有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技改过程中主要增加制砂机、跳汰机、摇床及相关辅助设备,现有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保持不变,水稳料及预制构件砂石料原料配比进行优化调整,技改完成后水稳料及预制构件产能、砂石原料制备系统产能均保持不变,加工生产的石子和砂子均作为水稳料和预制构件原料。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该项目本次技改主要针对砂石原料加工系统及配套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不涉及相对独立的水稳料及预制构件生产线,水稳料及预制构件生产线的生产工艺、规模均未发生变化,砂石料制备系统涉及粉尘产生的工序不变,各生产工序保持现有工程废气对环境影响的相关环保设施。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6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
2、废水:该项目营运期车辆冲洗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泥水分离罐需定期排泥,排放的污泥进入板框压滤机压滤脱水,泥饼暂存于泥饼暂存间,压滤液进入清水池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抽运用于附近林地施肥。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该项目营运期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沉淀池沉渣全部回用于生产;泥饼、除尘灰综合利用;废养护膜、废模板、废钢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除杂废渣沥干水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和废液压油依托厂区现有危废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区和危废间地面均要做好防渗措施,防止遭受降雨淋滤产生污水,防止污水通过下渗影响土壤环境。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9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
2025年9月23日